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追究非法采砂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已无争议。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www.nt64.net]。由于采矿许可证受范围、期间限制且办理复杂,整治航道采砂并不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因此多数情况下,作业人并不会办理采矿许可证[南通刑事律师nt64.net]。实践中,整治航道采砂的采砂行为、不需要采矿许可证特征与非法采矿罪的采矿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构成要件存在重合,致使其再在其他环节出现违法行为,就极易产生罪与非罪的考量。
违法的整治航道采砂不同于一般的非法采砂,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法规对非法采砂可能构罪的转化,判断违法的整治航道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关键,仍然要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予以独立评判。1.在采矿对象矿产资源上,所采砂石仍然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关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以及新矿种的相关规定,如相关砂石及成分不符合该规定,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2.在客观方面,(1)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理解应按照《解释》第1条予以扩大解释,即违反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2)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此为区分关键。无论是不需要采矿许可证还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客观上均未持有采矿许可证,因而该条件无法成为区分的依据,进而致使对“擅自”的理解成为唯一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前述关于整治航道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流程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审批单位批准、取得部分审批手续在事后无法补办的整治航道采砂,实质上是属于该罪所定义的“擅自采砂”。(3)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与《解释》的规定一致,不再赘述[南通刑事律师nt64.net]。3.主体上,即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上,非法采矿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出于过失,如整治航道采砂过程中认识错误超出指定范围,则不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但要注重考察作业人在办理审批和实施采砂中反映的主观意图,是否明知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无法补办、是否有意规避采砂作业监管,动机是整治航道还是贩卖砂石牟利,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判断、巩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