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南通刑事律师解读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罪名释义、犯罪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条文、司法解释、最新成功案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名解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南通刑事律师nt64.net]。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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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二条:
1、立案标准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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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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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二条:
1、立案标准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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