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鉴定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遇到工伤的这种情况,如果不抓紧时间维权的话,超出国家规定的诉讼时效,恐怕对劳动者本人将非常不利。所以有很多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其实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工伤鉴定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毕竟像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这种事情,还是抓紧时间申请比较好,因为本来鉴定期间就需要较长的时间。
  
  一、工伤鉴定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要求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上一般认为在治疗三个月后,属于稳定需要的最低时间,所以伤残鉴定至少要在工伤治疗三个月之后做,如果有的伤残治疗没有结束,或达不到稳定,还需要继续顺延做伤残鉴定的时间。
  二、工伤认定的时效
  所谓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执法机关以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致的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就是说,未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工伤鉴定,可能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因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里,由企业或职工家属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同样还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这个规定的具体含义模棱两可,在现实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单位拒绝承担上述费用,则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产生。有关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三、工伤理赔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死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参保职工在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在三日之内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并领取填报《职工工伤(亡)认定申请表》,报送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当地劳动局)认定。2、企业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医疗终结通知书后,应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医院治疗医嘱单和本人病历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或相关资料送社保公司办理理赔。3、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首先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必须要知道的,那就是工伤鉴定必须是在工伤认定程序终结以后才可以的。至于工伤鉴定有效期这个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工伤认定程序完毕,并且员工的病情也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三个月之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其实,工伤的诉讼时间是一年,最好在一年之内,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全部都进行完毕比较好。
  
  
  


·开除员工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
      开除员工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终...


·外籍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随着各国之间技术、人才交流越来越频繁,外籍人员到国内工作已经是常见的事,企业在雇用外籍人员时也要保障外籍人员的权益。那么外籍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相关管理规定。 外籍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外国人,但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外国...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竣工后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该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智能建筑工程与普通建筑工程不一样,结合了众多现代大科学技术,可以使建筑质量得到最优,因此对其质量验收要求也更高,有专门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现在就跟随的...


·如何书写智能化弱电工程合同?智能化弱电工程合同有哪些
      如何书写智能化弱电工程合同?智能化弱电工程合同有哪些内容? 智能化弱电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发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承包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用工非全日制规定是怎么样的?
      用工非全日制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


·如果工伤鉴定赔付己经签字了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
      法律规定工伤是有一定的赔偿标准的,并且工伤赔付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认定部门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认定结果后,申请人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拿到钱,那么,工伤鉴定赔付己经签字了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会为您讲解。 如果工伤鉴定赔付已经签字了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 工伤等级鉴定标...


·面对亲人的离世,不少人都难忍心中的悲痛,也常常被劳动法规定
      面对亲人的离世,不少人都难忍心中的悲痛,也常常被劳动法规定丧假几天的问题所困扰。丧假纠结几天?丧假时是否照常发放薪资?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哪些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哪些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


·还差4个月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有的企业在职工快退休的时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休手续。未经过职工同意,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职工遇到这样情况,应该主动维权。那么,还差4个月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有关法律知识。 一、还差4个月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


·申请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认定部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此时需要暂时中止进行工伤认定。不过要是说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其实并不准确,因为一般都是认定部门自己作出中止认定的决定,但同时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那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工伤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抹灰工程是指用灰浆涂抹墙壁等地方的装饰工程。我国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有什么标准呢?这一次的主要内容便是这个。我想很多人都对这些问题很关心。下面,我们就来为您普及一下与这些问题有关的内容。 一、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