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没发工资怎么办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在这个就业十分困难的社会,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岗位很艰难。但是当我们找到合适的工作时,也要仔细与招聘者详谈,关于劳动合同的细节方面。有很多人因为不注中劳动合同,从而吃了亏。那么,我们就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没发工资怎么办的问题,来回答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被拖欠的工资,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今求职虽然困难重重,但是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避免被一些不发份子所欺骗。在入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书,在确认无误后,再签到入职。国家也是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在遇到与公司有劳动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去劳动局报案。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没发工资怎么办的具体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报告程序
      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个概念,是员工在受到工伤后涉及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个概念,是员工在受到工伤后涉及到的一个治疗休息期。许多国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是工伤补偿的一部分。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 一、基本期限 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工伤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每个劳动者都不想遭受工伤,但有时候可能因为不小心而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工伤职工做出相应的补偿,支付一定数额的工伤补偿金。那么这个工伤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工伤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


·公司拆迁员工有补偿吗?
      公司拆迁员工有补偿吗? 公司拆迁员工补偿 是有的,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后,会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
      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后,会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委托监理机构监督。第三方机构会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展开检测,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详细的勘察,这中间会用的大量技术。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支付标准需要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


·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公司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1、安全和卫生部负责为每个雇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


·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具体方式分为了两种,即预告性辞退与过错性辞退
      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具体方式分为了两种,即预告性辞退与过错性辞退,其中不同的方式下面还具体包括了一些详细的情形。那么您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具体包括了哪些情形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过错性辞退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


·土方工程验收标准是什么?土方工程的重要性有哪些
      土方工程验收标准是什么?土方工程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土方工程验收标准 土建的土石方工程验收标准是参照国标GB50203-20011。 土木工程中,常见的土石方工程有:场地平整、基坑(槽)与管沟开挖、路基开挖、人防工程开挖、地坪填土,路基填筑以及基坑回填。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


·职工过节费旅游费个税该怎么缴纳?
      职工过节费旅游费个税该怎么缴纳?企业给员工的过节费、旅游费应该按工资薪资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