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罪犯,在诉讼过程中其实可以委托律师来争取一下缓刑,而一旦被宣告缓刑的话,则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刑罚。而此时也有可能被监外执行,也是不需要实际在监狱服刑的。那么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其实监外执行和缓刑属于量刑不同的刑罚制度,其中监外执行是实际需要服刑,但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此时暂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而缓刑直接就是暂时不用服刑。
  
  
  


·现如今如果生活当中有公民醉驾的话,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既然构
      现如今如果生活当中有公民醉驾的话,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既然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将醉驾司机拘留以后,通常情况下都会开庭进行审理,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裁决。我国针对任何一项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都是有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醉驾开庭要多长时间? 一、在我国醉驾开庭要...


·个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个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


·聚众赌博拘留时间有多长参与赌博一般拘留5天以下
      聚众赌博拘留时间有多长参与赌博一般拘留5天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了哪些情形?
      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了哪些情形?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确有下列错误之一,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认定的事实与主要证据不一致的;(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上诉,但是我们牵扯到的案件有的可以归结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这些在诉讼的时候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和程序合法,会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那么,同样都是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


·罪犯哪些情形不能监外执行
      罪犯哪些情形不能监外执行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二、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


·收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赃物赃款,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一般都会如数上交给国家。同时在日常生活当中,国家对于普通公民的要求也是如此,如果明明知道对方的所得是赃物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同对方进行交易的,如果收赃已经涉嫌违法。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收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收赃罪量刑标准是...


·诈骗拘留多久判刑处罚?
      诈骗拘留多久判刑处罚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捕不超过7天,最长37天。也就是在37天内必须做出一个变更或者是解除强制措施的一个决定,如果被批捕了,批捕之后侦查期一般是两个月的时间,随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也...


·刑事案件哪级检察院抗诉
      一、刑事案件哪级检察院抗诉?刑事案件同级检察院就可以抗诉,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二、申请检察院抗诉材料1、申诉书...


·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做
      在犯罪形态中具体可以分为中止、未遂以及既遂,其中可以说对中止犯的处罚是比较轻的,而对既遂犯的处罚也就是最重的。对于盗窃罪来讲,也是可能存在上述三种犯罪形态的,那其中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来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做 刑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


·遗弃残疾人罪的具体内容?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导致环境也在逐渐的恶劣下去,如此恶劣的环境会增加新生儿的畸形率,形成残疾人。在加上一些后天造成的残疾人让我国的残疾人不断增加,然而一些人会遗弃残疾人。这样不利于我国道德社会的建设,下面我们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遗弃残疾人罪的具体内容? 一、遗弃残疾人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