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一、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
   1、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其即可收取居间报酬。然而,如何具体认定“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和时间。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形式和事实合同关系两种,前者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2条(交易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即成立)、第33条(交易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后者规定见于第36条(交易方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37条(合同书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均不能影响居间报酬的实现
  如前所述,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同时,居间人并不是其所促成合同的当事人,既不是该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不是合同履行的担保者或督促者。所以居间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是无法控制的,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或延伸居间人的义务、将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为居间人能否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同样,合同提前解除完全是由合同当事人决定的,居间人无法控制,此情形的发生不能否定合同已成立、居间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的事实,所以亦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权利的实现。
  此外,对于居间人促成的合同事后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影响居间报酬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该合同无效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反之,如果该合同无效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则与居间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责任自然不应由居间人承担,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二、由于交易方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合同导致居间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某些协助义务的,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应予全部支持,不应调低报酬
  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方通过居间人签署合同后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合同,然后以居间人未履行某些协助义务(如定金或首期款监管,房地产证托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等)为由,要求拒付或调低居间报酬的情形。
   三、居间合同中关于违约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
  有的居间合同会约定,交易双方须在签署交易合同或“过户或备案合同”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同时约定,如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拒绝与对方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则成为违约方,须承担向居间方支付相等于双方应付居间报酬总额的违约金的责任。笔者认为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交易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居间人已完成最重要、最核心的义务,此时居间人已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报酬。即使交易双方后来未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亦不能改变此事实。上述约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约定将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时间点从签署交易合同之时推迟至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之时,这只是居间方对自己权利行使时间的延迟,但决不意味着把“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作为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二是约定在某方拒绝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的情形下,将居间方收取报酬的名称由“居间报酬”改为“违约金”,将支付主体由“交易双方依约支付”改为“违约方统一支付”,这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违约成本、督促交易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而作出的约定,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这个问题的解答,主要介绍了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合同中关于违约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等问题,便于您了解,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用人单位签了合同毁约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签了合同毁约了怎么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违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诈骗罪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


·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形有几种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4、承包方丧...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


·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商铺转让一般是指业主将商铺的使用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很多情况下商铺的转让合同会发生纠纷,业主与第三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


·居间合同过户时间写错怎么办
      居间合同过户时间写错怎么办 一、居间合同过户时间写错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合同上笔误造成的时间错误,可以进行修改。 二、居间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交易对象、成...


·定金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定金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是多久?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国际贸易数量大幅度增长,其中国际技术转让就是重要的一块内容。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并不清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签订过程的主要内容,如有效期等。那么,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是多久?这里就由我们为您进行解答。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定义:国际技术...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当今社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这都是由于当初签订物业合同时双方没有仔细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导致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内容,那你知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吗?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