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我国对森林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但是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利益结伙对森林进行偷偷的滥砍滥发。那么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
  
  一、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由于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法院根据相关原则就行判决,主要是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来进行量刑。
  
  二、滥发林木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三、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 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要根据相关法规对犯罪者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后,才会做出对应的处罚。对于滥伐林木罪,最高会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要面临高额的罚款。希望您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和他人一块进行偷伐林木,不然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得不偿失。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个好?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个好? 相对而言,当然是缓刑好点。理由如下: 缓刑属于虚刑,是指在法院对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情节,不收监,而给罪犯一个考验期限,考验期满,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 而监外执行属于实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监狱执行,...


·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刑多少年
      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刑多少年 一、认定构成故意伤害判刑多少年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怎么判刑?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怎么判刑?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犯罪中止且自首怎么判罚?
      犯罪中止且自首怎么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


·贩毒死刑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贩毒死刑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刑法当中虽然保留的有死刑,但是法院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是非常的小心谨慎的。而且我国法院其实历来主张能不判处死刑就尽量不判处死刑这样的原则的。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我们通俗一点说可以视为十恶不赦的这样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嫌疑人。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


·赌博行为和赌博罪有哪些区别
      生活中,一般的赌博行为其实并不会认定为犯罪,此时连违法行为都不属于,就是正常的一种生活行为,但当赌博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则就会认定构成赌博罪。那究竟这个赌博行为和赌博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赌博行为和赌博罪有哪些区别 ? ...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是自然人犯罪,并且还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即只要年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那就可以构成相应的犯罪。不过针对职务侵占罪而言,虽然知道这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很多人却不清楚究竟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下文中我们就来...


·单位受贿罪罚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一般就是指各种国有企业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等,这些单位在受贿的时候主要是通过在公司的账目当中作各种的手段,有些经济往来其实通过虚假的做账就能够体查出。因为单位受贿肯定是要对单位进行罚款的,所以有些人就比较关心单位受贿罪罚金标准是怎么...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划分是怎样的?
      一,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划分是怎样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要达到14周岁的才会有,在达到了16周岁的时候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犯罪时,即使对方达到了14岁但是还是未成年人的话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主要以教育为主的。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


·刑事案件二审后还能抗诉吗?
      刑事案件二审后还能抗诉吗?可以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


·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
      在诈骗类犯罪的当中,有一种是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的犯罪,此时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往往会被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也就是特殊的诈骗罪。而此罪也会涉及到既遂与未遂的情况,那通常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 根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