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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取决于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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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取决于哪些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实践操作中,目前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因为各方的经济条件和相关的地方法规在每个地区都不一致。因此,到目前为止的金额的确定只能基于以上因素和法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案件,首先要区分事故责任,第二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仅违反规则并且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也无需提起诉讼。
  
  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法官自己决定。当然,在谈判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没有具体的参考价值。而且,精神损失本身的概念相对抽象。由于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虽然规定了相应的参考因素,但补偿标准基本上是人为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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