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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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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有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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