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举的方式已经很明确具体,但关于“商业秘密”认定还存有一定争议,包括时代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的不同形式商业秘密的认定,例如关于网络中有关数据资料的认定;还包括技术信息的关键组成部分、技术信息组成部分的组合但不是技术信息整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2.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方式的认定困境是否实施了本罪规定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构成本罪的行为条件,在认定行为方式中刑法将其援引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实施多年,不但具有滞后性,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在规定的行为方式上也缺乏经济领域与刑事领域区别。3.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失”关系到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犯罪,而现行刑法和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规定并不具体,尤其是对于新形式、新内容商业秘密的价值也没有界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对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也存在诸多困惑,价值,尤其是许多技术性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专业性极强,因此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和认定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二)关于适用罪名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践中经常与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盗窃罪、侵犯国家秘密罪之间产生区分难点,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也是对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生产经营者的非法竞争。商业秘密是一种秘密,被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性措施,侵犯商业秘密也一定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并进行权力滥用,因此也会产生与盗窃罪的竞合。而从内容方面,商业秘密在内容上有时会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某种情况下可能同时成为国家秘密,侵犯此类商业秘密也会同时触犯了侵犯国家秘密罪。(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共同犯罪认定难点问题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视,因此也都采取了保护措施,作为单个个体来说想要侵犯商业秘密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掌握或者能够轻易获得商业秘密的主体来说,单个人完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是可能的,实践中这种带着原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秘密等离职的也不在少数。还有一类情况是虽然不能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与其他人联合并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来实施盗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现实中企业竞争对手利用其内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行为十分普遍。例如恶意第三人指使他人获取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并共同使用的,是构成共同犯罪还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二、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对象的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是对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在刑法上的认定还存在模糊。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表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含义较为含糊。通常认为,在现有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中能检索到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如不能检索到,一般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专有技术认定。但是如果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是否为专有技术,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根据公开的技术加以改进和演变或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得出与权利人一样的技术能否认定侵权,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因为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如果一种技术只要是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就可以从公知技术中推演出来,那就谈不上有独创性,也就无所谓“专有了”。其二,“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采取保密措施”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同样是认定的难点。这些问题确实亟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这种改进没有质的变化,只是数量、特性的增减,可以认定是侵权;如果发生质的变化,与原有技术相比已经有很大的飞跃,可以不认为是侵权。从刑法理论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因此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量的损失,还应包括一种“无形减损”,即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在实际上遭受的竞争优势和竞争能力等的丧失。
  
  
  


·危险驾驶罪取得谅解会减轻处罚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各种类型的车辆都数量都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鉴于此,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是比较高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则责任的一方,一般会被交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取得谅解书的情形,此时,是否能够减轻处罚呢? 一、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缓刑之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危险驾驶行为属于交通法规中严格禁止的,同时也会受到《刑法》的评价,换言之危险驾驶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虽然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在十种情况下是不允许判处缓刑的。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哪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犯罪是不能宣告缓刑的。 一、危险驾驶罪缓刑之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刑法解释是什么
      我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和任何一项决定都是庄严而肃穆的,司法机关人员如果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扣押或者对财产进行冻结的话,是经过法院的同意和批准以后才执行的。如果这些财产被进行扣押了,和财产有关的人员就没有权利再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置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刑法解释是...


·一、西安打麻将拘留的时间是多久?
      一、西安打麻将拘留的时间是多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打麻将本身是不违法,是一种娱乐行为,是公民的自由,法律对此...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加重处罚事由 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也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时代的变化,不断的在进行着更新。现如今我国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再审程序,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很大幅度的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但是刑事案件再审也是需要符合国家规定才可以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


·刑事辩护意见法院减轻处罚的情形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意见法院减轻处罚的情形是怎样的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


·最新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最新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


·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几年?
      一、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


·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被混淆,然而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定罪量刑又是不同的,因此明确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赌博罪是很有必要的,那么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不同。非...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一、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