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法律规定欠钱一万块不还怎么办?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根据法律规定欠钱一万块不还怎么办?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保障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延长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二、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办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借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去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清偿债务,这样的一种方式完全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对方下落不明的话没有办法送达,就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或者是直接宣告债务人失踪也可以。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我们国家的债权实现路径比较多。但是最常见的一种实现债权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诉讼。通过法院诉讼,那么是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的,但同时也需要为此而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


·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
      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 一、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债权如果需要转让的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且需要通知债务人,才能使得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合同签订的同时,还需要有担保人来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担保人呢?今天我们就这一问题来做一简单的说明。 一、债权该怎么转让? 《中华人民共...


·企业拆迁补偿款缴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缴税吗? 一、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有哪些?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


·借款合同无偿签订的内容是什么?
      借款合同无偿签订的内容是什么?无偿借贷合同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在线咨询 >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区别 1、发行规模极其灵活。无论是否采取货架注册规则,公司债券通常都是一次性、大规模的足额发行。与此相比, 中期票据通常采取的是多次、小额的发行,具体发行时间和每次发行的规模依据当时市场的情况而定。换言之,公司债券的发行是离散的,而...


·签订的高利贷借条有效吗?
      签订的高利贷借条有效吗?一、签订的高利贷借条有效吗?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6%,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6%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6%以内...


·离婚财产中银行存款怎么分
      常见的夫妻离婚财产中不仅包括了现金、房产,还有在银行中的存款。对现金和房产的分割,详细您都比较了解了,那针对银行里面的存款,要是夫妻决定离婚的话,应该怎么来分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离婚财产中银行存款该怎么分。 一、离婚财产中银行存款怎么分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


·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银行借款怎么处罚
      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银行借款怎么处罚在公司的经营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资金紧缺的情况,这时候可以选择向银行借款来进行资金的贴补运转,如果公司没有可以贷款的金额,有些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银行借款,这样做是犯法的,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这种行为的后果。一、股东伪造购销合同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的,只是很多人对该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全文,供您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