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是否会数罪并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一、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是否会数罪并罚?
  
  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二、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2)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
  
  只要同一个犯人同时有两种罪名的就可以被数罪并罚,和杨某的这种情况是高度吻合的,并且表现在杨某身上的这种情况并不是极端的个例,在查处贪污的过程当中,会发现有一部分的公职人员就是同时触犯了好几种罪名,把国家赋予的权利当成了自己敛财,欺压民众的手段,行为是非常的可恶的。
  
  


·死刑怎样执行,有哪些方式?
      在我国刑罚处罚方式很多,死刑作为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单纯的以为死刑就是将他人处决。死刑并不是只有一种方式,执行方式也有点多种。下面的我们就为您解答“死刑怎样执行,有哪些方式?”这一问题。 一、什么是死刑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


·犯罪人怎样才能算自首?
      大部分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都会选择到相关司法机关自首,并且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刑。这样从表面上看可能存在自首的情节,但实践中还是需要作出认定才行。那到底犯罪人怎样才能算自首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犯罪人怎样才能算自首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


·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拘留可以细分为行政拘留与治安拘留,而就是公安机关在案件需要的时候,对相关的人员进行扣留、拘禁。但是,通常情况下有一部分群体可以免于行政拘留,孕妇就是这样的群体之一,那么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免于行政拘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给您详细...


·监外执行与缓刑有什么区别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缓刑与监外执行有4点不同: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3、监外...


·新刑诉法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诉法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诉法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不断的增强,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性也在不断的增强,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起诉的环节中要依法进行,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依...


·教师拘役实刑一定开除吗?
      教师拘役实刑一定开除吗?教师拘役实刑不是一定开除的,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教师被判处拘役,不会被开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拘役具有如下特点和内容:拘役适用的对...


·入室盗窃怎么处罚,入室盗窃如何判刑
      在盗窃犯罪中,有一种是入室盗窃,也就是行为人潜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入室盗窃行为直接就是构成了盗窃罪的。但在实际处罚的时候,还是要考虑盗窃数额与情节。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我国对入室盗窃怎么处罚。 一、入室盗窃怎么处罚 入室盗窃:顾名思义,进入房间,秘...


·如何申请减刑?申请减刑需要什么材料?
      一、如何申请减刑? 犯人在监狱服刑的时候,其家属一般是不能申请减刑的,减刑应由犯罪分子或者监狱提出申请。 申请减刑的流程如下: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


·打架斗殴会刑事处罚吗
      看情况:其一、如果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二、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要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


·犯罪中止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