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工伤赔偿标准就是以上的内容,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伤者和所在企业进行一定的相关协商,根据实际情况来做相关的判断,如果工作单位对于工伤赔偿拒绝支付的话,受伤者和家属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申诉。
  
  
  
  


·很多时候,在用人单位有一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
      很多时候,在用人单位有一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也是要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依法要求双倍工资的支付。那么实践中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平常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磕磕碰碰的受伤,在工作时,受到点伤
      平常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磕磕碰碰的受伤,在工作时,受到点伤也很正常,但是如果伤得很重,无法正常生活或是工作了,就要进行工伤认定,索取一定的赔偿了。这次讨论的内容就是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呢。 一、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呢 第一步,要确定被诉主体。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包工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


·工伤伤残等级流程是怎么样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伤残等级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伤残等级流程 1、...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或是增加抚养费无合理理由的可以拒绝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劳动合同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劳动合同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有什么不同?
      相信不少在职员工们,都有知道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福利费,但您知道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它们分别的定义以及计量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就由64律师我们给您总结讲解一下有关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的详细知识吧。 一、应付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


·怎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在我国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可能构成工伤的,需要经过法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一般相关的鉴定都有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那么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问题。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 工伤认定是劳...


·做工伤等级鉴定的资料包括什么
      做工伤等级鉴定的资料包括什么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二、去办理办理工伤鉴定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工程合同逾期付款后如何快速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要看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是如何约束的,如果工程合同中没有约束逾期付款的责任,那对于逾期付款如何计算违约金我国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呢,我们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关于工程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吗?
      当今社会,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约定方式。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应聘时,就要签署合同。在合同中,会提到补偿金的有关事项。那么,假如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吗?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的说法,以便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