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跟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果是自认为犯罪已经不能继续而停止犯罪是未遂,如果自认为犯罪还能继续但主动停止犯罪或采取有效手段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两者的区别都是特别大的,对于两者的处罚是要取决于犯罪的最终结果,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这样才能让犯罪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就会给出不同的处罚,所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就一定要遵守纪法,不能因为一些行为而让自己后悔,如果被判刑那么就一定会影响以后的生活。
  
  
  
  
  
  


·关于审理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以及秩序的犯罪,您需要了解的是,抢劫罪在我国被规定为犯罪,因此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审理抢劫罪有司法解释进行规定,那么,关于审理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


·江苏省传销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经常可以从电视新闻中看到这样的报道,某人成功逃离某传销组织。您都知道,我国刑法上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该罪的具体规定。那么,江苏省传销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江苏省传销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生活还需要依靠父母的扶持。未成年人也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了罪则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未成年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某些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未成年人犯罪会判死刑吗?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展开介绍。 一、...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刑事案件在侦办以后,会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刑事案件在侦办以后,会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羁押。一般都会有当地的派出所进行看守,当然如果司机醉驾的话,那么肯定少不了也是需要进当地的看守所的。在开庭之前是有一个准备工作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黄岛醉驾看守所需要怎么做? 一、黄岛醉驾看守所需要怎么做? 醉驾在判...


·在我国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二、诽谤罪的构成条件本罪在犯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 2、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犯罪预备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
       一、犯罪预备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过失犯罪能办保安证吗
      过失犯罪能办保安证吗 能。考保安证是没有犯罪记录要求的,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保安...


·刑事案底几年可以撤销?
      刑事案底几年可以撤销?一、刑事案底几年可以撤销消除档案中刑事责任的记录,也就是所谓的案底是基本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所以刑事案底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


·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多少钱
      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多少钱 一、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多少钱? 故意伤害罪重伤赔偿标准时因人而异的,各项赔偿的参考依据是: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


·从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劫罪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从犯,然而对从犯的处罚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过在此之前,需要先对抢劫罪从犯作出认定。这就要从从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