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合同的生效与有效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二、 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三、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四、合同成立的与合同生效关系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有很大的区别,有的合同成立之后,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而已经生效的合同则代表和同是已经成立的。很多人有误解,以为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结果等到发生了合同纠纷之后才发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我们已经为您在文中介绍了合同成立的以及合同生效的问题,想了解


·赠与合同必须公证吗
      赠与合同必须公证吗? 一、赠与合同 1、含义 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转移,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2、性质 ①双方...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异同是什么?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异同是什么?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异同主要有:1、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法》 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


·欺诈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欺诈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终止中合同违...


·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合同转让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搞活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大多数的合同权利可以被转让。但是并非所有合同债权都可以被转让。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合同相对性的考虑,下列合同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些合同是基于当事人...


·赠与合同纠纷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赠与合同纠纷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一、什么是赠与纠纷合同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二、赠与纠纷合同律师的作用 律师是精通法律,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的人员。律...


·煤炭公路运输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煤炭公路运输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煤炭公路的运输合同,是在我国法律的允许下,双方符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下签订的交易合同。其中还包括对于包装等等的要求。双方是以互惠共利为目的合作。那么煤炭公路运输合同的范本是什么呢? 煤炭公路运输合同的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


·铁路运输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铁路运输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铁路运输在货物运输的过程当中是非常普遍的运输方法,铁路运输的载货量大,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为了规范铁路运输的相关事宜,我国针对铁路运输也制定得有详细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商家和铁路运输的相关部门也要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铁路运输合同模...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对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般非专业人员对于其区别可能并不是很知道,而在许多人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也不会仔细研究,从而导致后续可能有争议或者麻烦。为了避免麻烦,我们要进行区分。那么,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一...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的过程经常发生一些当事人预料不到的情况,为了降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风险,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抗辩权,以此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您加以学习,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