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
   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
  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即村民民主议定原则。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3、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力。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对于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视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例如进行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方能见效,期限可以放长。但是,对土地承包期限一经双方当事人确定后,又因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发包方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寓于合同约定产生,不但在承包人与农村集体组织间具有财产关系,而且还具有一种与债权不同的物权性质。(1)、承包人占有取得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发包人必须交付承包地,否则发包人违约。而债权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债务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某一明确的义务,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债权不存在交付村的物,由对方占有的问题。(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取得承包经营权;债权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债的给付请求权。既是物权性质,承包人则具有对承包地的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和对标的物的优先效力。支配权,是对权力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承财产的范围只限于承包人的各种收益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权范畴。物上请求权是指在物权享受妨害时发生,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在物权与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与设定在土地上的财产担保物权——抵押权可以并存,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将该权力发生流转时,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受让人取得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出让人不履行或履务有瑕疵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出让人交付标的物。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形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谓流转是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经营者之间依法行使处分权。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商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金额,即行使有偿流转。流转时以及后来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鼓励和提倡有农业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的生产经营者,对因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可进行从事大规模的集中生产经营活动,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发展农业生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非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准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不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承包经营关系等等,这一些法律规定,暗藏着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真实意思表示,自由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在现实生活中是可行的。当然,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是终止都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照章办事,同时,还需要注意其中的流程、细节和相关的注意事项。确保在合法合理正规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


·企业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是多少
      企业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是多少古人常道:“民以食为天。”而粮食又是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因此,自古以来,土地对于一个国家、民族和人民群众来说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我们现在的住房、生产商品的厂房、娱乐活动场所无一不是建立在土地上。那么,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企业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是...


·广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广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广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


·近期我国各地都打出来租售同权的政策来,这个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可
      近期我国各地都打出来租售同权的政策来,这个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保障租房人的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可以缓解因房价过高带来的住房紧张问题。那么去除这些好的方面,他会带来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呢。就以广州房地产租售同权为例,我们来看看。 17日,广州公布《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共建设力度加大,征用土地是越来越多,征地补偿款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计息息相关,完善征地补偿款是非常有必要。那么,我们就和您聊聊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的现象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为了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开放商在征收后需要陪给回迁户房子,此类房屋也即拆迁户房。由于回迁房的价格较为便宜,故而不少人会选择购买,在北京生活的朋友,你们是否知道北京回迁房能贷款呢? 一、北京回迁房能贷款吗? ...


·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可以吗?
      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将农村很多土地进行规划整改。那么对于集体土地我们有了解吗,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能过户呢?一、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可以吗?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哪些材料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依据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


·兰合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兰合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时代在不断的变化,社会在不断的发展。现如今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同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会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国家征用土地就会有征地补偿金,而且每个地方的补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那么,兰合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征收耕地的补...


·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
      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 土地的征收,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被征地者支付补偿金的,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仅相同,故而各地的征地补偿金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呢? 一、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 ...


·行政机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政府行政机关都是通过划拨的方式拿到建设用地的,如果其用地计划有变,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防止土地闲置,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这种情况在土地市场也是经常发生的,那么行政机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