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还没离婚财产可以分割吗?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夫妻还没离婚财产可以分割吗
  
  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不离婚是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时,即使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很多时候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通常都是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但在婚内如果有重大利益,同时又不会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也是允许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要如何分割,允许夫妻先协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离婚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


·诉讼离婚理由具体有哪些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两种,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其实都是有一定理由的,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离婚条件。要是不满足的话,自然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那这其中诉讼离婚理由具体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我国法律列举了五种情形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对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对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生活中经常存在的情况是,夫妻一方起了离婚之意时,对方还毫无察觉。这样的情况,使得一方有条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肆转移共同财产,或恶意创造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时,一方隐...


·离婚的财产分割执行的法律依据?
      离婚的财产分割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


·《民法典》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有哪些
      现实中,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是很多的,其中常见的主要就是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上面,然而光是靠《婚姻法》中的规定,显然是不能很好的处理相关纠纷,因此我国最高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下文中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


·如何向法院离婚案件申请财产调查?
      如何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调查(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


·老人的离婚证丢了如何补办
      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


·一、夫妻约定共同财产制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一、夫妻约定共同财产制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时,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


·假离婚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如今为了获取一些离婚,不少夫妻都会选择先进行假离婚,然后把事情办了之后,再复婚。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存在假离婚的。并且假离婚也会带来一些社会危害,那究竟假离婚的社会危害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假离婚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一)扰乱国家社会经济秩序。假离婚不仅...


·婚外生子算重婚行为吗?
      婚外生子算重婚行为吗?算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