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四、买卖合同的反诉:
  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从上文可以总结出,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可以反诉的前提是起诉满足相应的条件,再而考虑反诉的条件。反诉的实质有两个同一: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这是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所以上文中只指出了买卖合同的反诉。想了解


·发行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发行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签订合同来保证自己的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继续签订合同来表明自己的诚意,同时合同也是一份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有了合同,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你知道发行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吗?让我们跟随我们一起来学习...


·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条件是哪些?
      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条件是哪些?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根...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3个...


·事实合同违约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事实合同违约诉讼有效期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正式签合同之前合同要如何评审
      正式签合同之前合同要如何评审 一、正式签合同之前合同要如何评审?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合同)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


·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
      我们知道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是很容易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而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之前,还是应该先了解清楚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这样在实践中才能预防被诈骗。 一、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


·合同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方式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方式有哪些?(一)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


·一、出租人能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能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


·一、承租人约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
      一、承租人约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显然是可以的,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合同,从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角度讲,解除租赁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该方当事人的解除权,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


·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情形?一、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情景? 根据合同具体事项而定,如房屋赠与合同: 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下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销售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销售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合同是在生活中您都有可能接触到,特别是销售合同,因为买卖随处可见,口头比较多,订立书面销售合同就比较正式了。那么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看看销售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吧。 一、销售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1)要约 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