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严格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依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文件变相改变补偿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审批和概(预)算审核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建设投资。在实施征地前,要督促有关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各项费用预存至征拆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二)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各市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实施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近3年未作调整修订的市州,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
  (三)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分配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公安、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
  (四)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报批前,各地应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告知工作应采取在村和有征地拆迁事项的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进村入户送达、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等有效方式,尽可能扩大被征地群众的知晓面。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送达或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农户,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在开展拟征地告知的同时,须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代表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用地报批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说明拟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过程,对程序不到位、告知确认等工作不落实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五)认真组织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征地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重点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大力推行“张榜公示”,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融入征拆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房屋面积、人口及补偿金额等个人补偿信息进行张榜,并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不断优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对在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涉及压覆矿业权补偿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督促建设方及时做好补偿工作,补偿到位后应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调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六)实行多元化安置。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各地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积极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征收土地上开办的各类企业单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微企业积极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集中安置区布局,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和公寓楼安置,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优先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农业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保体系;对不具备调地或农业安置的地方,要采取其他安置途径,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七)切实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则上要先安置后拆迁,落实好安置措施后方可实施拆迁,不得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安排临时过渡房或支付过渡费的形式,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应相应增加过渡费的支付额度。
  (八)统筹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各地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规模,科学编制拆迁安置规划及方案,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作出安排,有序推进拆迁安置工作,避免出现“重复拆迁”现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单独为被拆迁对象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房或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进行集中安置建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要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九)加强征地拆迁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加强配合协作,不断强化征地拆迁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适时监督,及时纠正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偏差,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要严肃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强迫搬迁的行为,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严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随意动用警力。
  (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实施征地前,各地要分析和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项目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要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征地拆迁项目,在风险隐患化解前一律暂缓实施。在征地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十一)实行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拆迁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征地批后实施系统”,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征地批后监管,并适时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状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在征地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引导群众理性反映问题和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大力宣传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典型经验,争取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上便是我们整理的湖南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新内容增加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做出了新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个体工商注销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注销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 3、因其他塬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4、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解除劳动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一、解除劳动合同丢失了怎么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了,劳动者可以到原用人单位请他们帮忙重新出具一份,通常情况下,通常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办理的。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劳动合同文本丢失,通常可以凭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佐证相关事宜,确实需要劳动合同文本...


·一、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家人代签可否生效?
      一、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家人代签可否生效?工伤赔偿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属签字生效:1、工伤职工本身已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进行相应民事行为的;2、工伤职工委托的;3、不属于上述一、二项情形,家属签字之后,工伤职工收到了协议书,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仲裁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仲裁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仲裁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


·企业职工退休申请书怎么写
      一、企业职工退休申请书怎么写? 企业职工退休申请书 ×××××单位: 本人×××,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将届满50岁,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申请退休。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


·工程转包给个人合法吗
      不合法。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单位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究竟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怎...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两者的差别是比较大的,在处理一些问题的时候,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要很好的去区分这两种关系,社会中很多人会有内退人员参加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疑问,那具体来说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内退人员参...


·工商局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理
      一、工商局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理1、更换账号。个人信息泄漏后,要第一时间换账号。由于现在网络十分发达,信息泄露之后如果不换账号,那么在这个账号下登陆的各种信息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出。因此,一旦发现了泄露的源头,就要立刻终止使用这个账号,从源头切断泄漏源。2、更改重要的密码。现在的人离不...


·雇佣关系能否认定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雇佣关系能否认定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一、雇佣关系能否认定工伤的条件是什么 雇佣关系中雇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即受伤的劳动者是不能申请工伤,然后获得工伤赔偿的。 构成工伤的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二)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 (三)时间...


·被判缓刑怎么计算视同工龄
      被判缓刑怎么计算视同工龄?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正常上班,工龄就是连续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