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释解)



  

本条是关于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规定。



  

本条规 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由于邮件、电报直 接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必须严格依法扣押。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的安全或者追查刑 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是因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扣押邮件、电报,也要按本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邮电机关执行,因此,侦查机关必须与邮电机关密切配合 共同实施。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者电报认定犯罪事实或者查明犯罪分子,可以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扣押的邮 件、电子邮件、电报必须与案件有关,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报刊等;所谓电子邮件,是指通过计算 机通讯网络直接传递的信息。所谓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寄发给他人的,也包括他人寄发给犯罪嫌疑人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 寄发给自己的。



  

扣押邮件、电报的范围实践中通常包括:(1)由犯罪嫌疑人寄发的;(2)他人寄给犯罪嫌疑人收寄的;(3)寄给他人转交犯罪嫌疑人的;(4)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用《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执行。



  

根据本条 第2款的规定,对被扣押的邮件、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即时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这里所说的"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是指案件发生变化或者邮 件、电报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该邮件、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扣押的邮件、电报已失去继续扣押意义的时候。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邮电机关工作 的正常进行,实践中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及时按原批准程序批准后,用《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迅 速解除扣押。对扣押在侦查机关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


·免予起诉意见书的概念
      免予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案件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免予起诉,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文书。...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


·起诉意见书
      (一)起诉意见书的含义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察终结后,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依法起诉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 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时,应当注意全面、客 观地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