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是什么?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是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员工手中,员工极可能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长的可能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三期期间法律对女职工有哪些保护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可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发给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的,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女职工并无约束力。我们国家对于女性员工它具有一定的特殊的保护,主要就体现在在孕期或者是产假的这样的一种方面的话,不能够来自退负责他们的这样一种能够工作的权利就会受到了损害,所以他们是可以要求恢复这样的一种劳动合同,不要求维护的话可以获得赔偿。
  
  
  


·劳动争议必须先调解吗?
      劳动争议必须先调解吗? 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者权益受侵犯,寻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帮助是个不错的选择。在进入劳动仲裁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尽可能的将双方的矛盾化解。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先调解吗?下面就由我们针对...


·工伤认定公司要赔付不?
      受伤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在很多的工地上都会直接出现老板欺压工人的现象的,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有时候工伤认定了公司不赔偿。所以对于工人来说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那工伤认定公司要赔付不?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怎么办 1、《企业职...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是什么?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任是什么? 电是我们社会生活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了电我们的生活发展就会进入非常落后的进程中。所以,国家非常重视电力工程的建设,也非常重视对电力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规定。我国也为了能够保证国家电力工程质量,出台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那么,电力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拖欠工资可以不上班吗?
      拖欠工资可以不上班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如果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应当继续上班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一、政府临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政府临聘可以随时辞职吗?1、如果您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您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3、您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


·劳动者签订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签订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一般只有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才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自然要是员工自己主动在下班之后留下来加班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那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这个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一、老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老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后,还能起诉吗?
      不可以,劳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对实行一裁终审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裁决,用人单位在可以在收到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减轻劳动者负担,规定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减轻劳动者负担,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障性待遇的简称。五险一金的存在为劳动者提供了社会保障,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各地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各不相同,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浙江的标准。 一、2020年浙江五险一金比例如下(仅供参考,每个人的具体缴纳...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一、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