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员工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对于一般企业员工,如果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此时虽然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但并不代表就不构成犯罪,这个时候成立的往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具体的处罚上面,没有受贿罪的重。而对于企业员工受贿的行为,也要先做出认定。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企业员工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一)索取或收受贿赂
  
  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
  
  (二)利用职务便利
  
  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三)为他人谋利
  
  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单位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判断单位受贿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本罪的犯罪人员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上文中我们已经做出了介绍。企业员工受贿的行为也只有在达到了规定的数额要求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才会被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如何补救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如何补救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


·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怎么确定
      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怎么确定 在中国的建造中,是包含很多很多房屋建造的身影的,在很多人看来房屋就是支持人们自身生活的存在是一个容身之所,但其实房屋对我们来说的意义不仅仅如此,在我们的生活中房屋的身影无处不在,我国对于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表明的呢,在下文会做一些...


·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如果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1、工伤认定中心提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


·我国劳动法可以强制周末加班吗?
      我国劳动法可以强制周末加班吗?不可以,公司强制员工周末加班不得请假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的。根据《劳动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


·劳动合同到期申请辞职要多久提出?
      劳动合同到期申请辞职要多久提出?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一,2018最新版劳动合同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吗?
      一,2018最新版劳动合同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吗?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1.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


·工伤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怎么确定?
      工伤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怎么确定?可以由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相关工资证明来认定,具体情况如下: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


·工伤认定下班合理时间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很多人都比较熟悉的也是很关注的问题,因为在工作中如果出现了意外事故就会给劳动者带来严重的身体损害,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工伤认定是十分的重要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工伤,那工伤认定下班合理时间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工伤认定下班合理时间...


·社保可以退吗,农民工该如何购买社保
      一、社保可以退吗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社保已经可以全国转移了,所以农民工的社保现在是不可以退的,这只是为了保护他们退休利益,因为以前就算是退保也只是退回自己所交部分,单位缴纳的是不可以退的。现在只要他们累积交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了。 二、网上如何查询个人缴费记录?...


·加班工资拖欠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加班工资拖欠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合同范文
      劳务派遣关系在实践中越来越多了,日益成为一种新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公司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那么,我们就为您推荐一篇劳务派遣合同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合同范文 劳务派遣合同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