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融资协议,可转债条件特征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融资协议,可转债条件特征是什么?
  
  我国的经济在飞速的发展,如今的国家经济已经成为了世界强国,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的企业就是推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贡献者,因此对于企业的管理比较严格,特别是对于融资的过程管理有相关的法规,那融资协议,可转债条件特征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融资协议,可转债条件特征是什么?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二、发行介绍
  
  可转债融资(可转债是谁发行的):
  
  纵观各国立法,对转券的发行主体各国规定基本一致,均采严格核准主义。在日本,对于发行转券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其订有《转换公司债发行公司之基准》,条件规定得非常严格,目的是为防止不良公司发行转券。《日本商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得发行转券。至于该“公司”属于何类公司,该法并无明文规定。但由于该法将转券作为公司债的一类设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节内,因此可推断出该“公司”应特指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应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公司类型。法国《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转券的主体。同时又限制规定,能够发行转券的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经过两年以上,且制作“经股东会合法程序承认后资产负债表”一次以上,并禁止“国有化企业”及依特别法由“国家参与出资并保有资本额半数以上的混合经济公司”发行转券。
  
  在我国,有关转券发行主体的规定与其他各国不同。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转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该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我国曾经在1997年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券办法》)第二条规定,重点国有企业也可发行转券,但该《办法》已于2006年被废止。因此,我国目前发行可转债主体只能为上市公司。
  
  三、发行原因
  
  为什么要发行可转债?
  
  可转换债券集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征及优点于一体,而回避了股票及债券的某些缺点,在涨势中享受收益,在跌势中则可受息保本,称得上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或者说“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投资工具。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低成本融资,可以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会比纯粹债券低。[2](P479)从中国已经推出的若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来看,中国可转换债券设计中利率很低,明显偏重于其股票特征,如上海虹桥机场转债只有0.8%,如此低廉的利率水平,再加上债务利息特有的“税盾”作用,可以极大地减轻公司财务上的负担,降低其遭受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在一定意义上缓解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所容易发生的“投资不足”现象,保证对公司发展有益的投资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利于稳定发行公司的股票市价
  
  无论是配股还是增发,都直接涉及公司股本规模的即期扩张,而在中国这个不尽规范的市场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股本规模的扩张几乎是股价下跌的代名词。与配股和增发等融资手段相比,可转换债券融资在相同股本扩张下融资额更大,而且它转换成股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会像配股和增发那样一步到位,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冲击也比较舒缓。正如斯坦因所指出的,“转券发行比直接股票发行能够传递更好的信号给投资者,股票发行公告会激起市场对股价高估的担心,通常使股价下跌,而转券是债券与股票的混合物,传递较少的不利信号”。[3]
  
  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以一系列合约形式体现的、用来调节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利用各种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4](P112)
  
  由于股权和债权在证券利益和优先性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干预倾向。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和优先资产清算权,而不能分享公司盈利高涨带来的收益,从而一般偏爱低风险的投资;而股东大多偏好高风险投资。因此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存在着。可转换债券使得债权人具有向股东转变的选择权,从而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架起了一座单向通行桥。[5]当公司经营良好、股价稳定上升时,债权人会适时地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以享受公司成长收益。股东收益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高风险投资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了与负债融资相关的代理成本。
  
  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处于发行权益产生的消极影响与发行债务可能产生的财务危机的中间地带”[3]的财务工具,同样有利于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当公司经营不景气、股价下跌时,转债投资者将不会行使转换权,这样,可转换债券就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普通债券。作为一种具体形式的债权,管理者将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竞争和被接管的危险迫使管理者为维护自己的声誉、威望和实物报酬等利益而努力实施各种有效决策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资本成本,以提高公司市场价值,从而有效地缓和了股东和管理者的矛盾。可见,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和债权人以及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进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有利于调节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关系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特性,它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也会产生特殊的影响。当公司经营良好、公司股票价值增值、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债券持有人将执行其股票期权,将所持可转换债券转为普通股。这样,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在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中得到自然优化。债务资本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权资本的比例将逐渐提高,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偿债压力的减轻,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资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项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当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发行可转换债券对上市公司来说,也并非万无一失的“保险箱”。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不利之处在于:第一,如果可转换债券持有者不是公司原有股东,可转换债券转股后,公司的控制权可能有所改变;第二,可转换债券通常拥有低票面利率,而这一优点会随着转股的发生而消失;第三,一旦转股失败,公司就面临着巨大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财务风险增大,轻则资信与形象受损,股价与债务资信下降,导致今后股权或债务筹资成本的增加,重则会被迫出售资产以偿还债务。[7]因此,在利用这种方式融资时,要仔细研究筹资策略,以趋优避劣。
  
  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不断的创新改革,一沉不变只会被激烈的市场经济斗争淘汰,因此很多公司企业都会进行融资再融资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规模,保障公司能够越做越大,越来越稳定,不会轻易的被淘汰。
  
  


·借条不用真实姓名怎么办?
      借条不用真实姓名怎么办? 一、借条不用真实姓名怎么办? 借条上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同,人民法院法院可以依据转账凭据、身份证号,判决借条有效。 民间借贷,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有时借条背后会隐藏的诸多“玄机”,令人防不胜防,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为...


·网贷欠5000法律规定
      网贷欠5000法律规定 1、产生罚息,加收50%的利息 虽然每家贷款机构的政策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银行会比小贷公司更好说话一些。如果信用贷款出现逾期,贷款机构会先电话催收贷款,提醒借款人还款,同时利率还会上浮,作为每天的罚息。 罚息力度各家贷款机构不同,比如花旗银行,会在原利...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相同之处是 1)两者都是投资手段,体现着资本信用。它们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又能为公司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由于股票和债券共同构成其资本总量,因而两者的发行量此消彼长,形成相应的公司资本结构。 ...


·借条十万的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借条十万的违约金最高是多少?借条十万的违约金最高为借款金额(十万元)×36%÷12×违约天数,这是由于一般情况下,连同利息最多可以写到本金的年率36%。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最多只能写本金的年率2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谁来承担
      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谁来承担 一、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


·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有录音作为证据?
      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有录音作为证据? 一、别人欠钱不还怎么办有录音作为证据? 录音依然可以作为证据,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后能不能胜诉,主要看债权人能否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拖欠债务,如果证据充分的,就能胜诉,欠款起诉书具有法律作用但不具有...


·离婚时一方赌博债务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离婚时一方赌博债务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面借钱或欠债的,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外面负有债务的,但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俩种情况另一方在离婚时都不负有偿还义务。而且据你的情况,你的夫(妻)在外欠有赌债,肯定不是为你...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话,是要受到处罚的。在我国一般处罚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者的处罚强度和处罚方式都是不一样的,刑事处罚是最为严重的,通常是以判处刑罚,并且进行财产的没收以及罚金等等的方式来执行。民事处罚的处罚比较轻,通常是...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还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还 一、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还 1、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


·动迁组有权扣押动迁款吗
      无权扣押,除非因房产有争议,执法局有权利扣押动迁款。《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吗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吗夫妻债务中,要是认定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楚责任。但有时候夫妻离婚,可能会协商约定有一方实际承担全部的共同债务,另一方其实也就是变相的被免除了债务。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