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庆重点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办法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大庆重点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办法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需要严管严抓的城市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不仅事关城市建设的进度,更对市民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本站的我们为您介绍大庆重点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工程质量的监督机制及应急措施等,帮助您进行了解认识。
  
  
  一、大庆工程质量问题
  
  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厘清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质量投诉行为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按标准规范施工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为在建工程及最低质量保修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超过保修期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工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投诉、举报大型公共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存在重大结构性安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质量缺陷保修最低期限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工程,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与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隧道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净水厂等公用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小区内道路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保修期为2年;
  
  3、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业主的质量保修期从建设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第五条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解决的原则,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石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内专业工程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市城建大项目办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业联合会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质量投诉。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投诉人在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应当如实提供如下信息:
  
  1、投诉人身份证、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投诉人签章及签字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质量缺陷特征描述资料(书面材料、照片、图纸等);
  
  3、投诉人书面权益诉求。
  
  采用来访形式反映相同质量缺陷的群体性投诉,投诉人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业主代表提出投诉。
  
  第七条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对投诉属实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处理质量投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诉处理机构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诉处理人员;
  
  (二)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及物业管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及投诉人,对涉及投诉的质量缺陷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分清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并就维修分工、整改标准和完成时限等事项进行商议,形成会议纪要。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维修整改责任,监理单位应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投诉人和设计、监理和物业单位以及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参加联合验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结果反馈表》。
  
  (四)整改结果验收通过的,投诉人在投诉处理意见反馈表上签字认可。质量投诉处理相关材料存档五年。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质量投诉过程中,发现质量责任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等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由于施工行为违反标准规范而引起质量问题的,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处理后,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野蛮施工、不按图施工导致质量问题的,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处理后,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三)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除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条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成保修单位拟定维修处理方案并限期完成维修工作。
  
  (二)投诉人对保修单位拟定的维修处理方案不接受的,应首先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对维修方案进行复核。投诉人同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的,保修单位按原定方案进行维修;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果的,投诉人可自行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制定新的维修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评审后认定的或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维修。
  
  (三)在对维修后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投诉人对维修结果提出异议的,由投诉人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投诉人提出异议的维修内容或部位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合格的,保修单位结束维修工作;经鉴定质量不合格的,保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进行维修。
  
  委托鉴定费用由委托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质量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
  
  (二)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三)投诉人非房屋产权人,或未受房屋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四)未提出书面权益诉求的;
  
  (五)房地产民事纠纷、工程质量缺陷赔偿、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邻里居住纠纷等;
  
  (六)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您可以了解到该规定对大庆重点工程质量问题做了详备的把控,不仅对房屋建设和基础建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还针对工程质量投诉提出了解决办法。市政管理部门针对有效投诉对施工方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造。如造成严重后果者,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临时工入职需要哪些手续?
      各个公司因为业务安排的需要,有时会招收一些临时工。如果报名一个公司的临时工并被成功录取后,临时工入职还需要办很多的手续,对公司也要进行相关的考察。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临时工入职需要做的一些手续及国家对其的相关政策变化。 临时工入职需要哪些手续 入职用工流程 ? 1、...


·公司只申请工伤认定不做劳动鉴定怎么办?
      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的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对职工劳动能力造成影响的,还应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实际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发现职工伤情较重,不想承担赔偿责任,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公司只申请工伤认定不做劳动鉴定怎么办呢?...


·职工在被辞退能要经济补偿吗
      职工在被辞退能要经济补偿吗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之后,一般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这样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职工在被辞退能要经济补偿吗?我们知道,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起诉打官司。那么员工被辞退后打官司要注意什么呢?...


·员工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能报工伤吗?
      员工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能报工伤吗?不属于工伤就不能报工伤赔偿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实行的是什么?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实行的是什么制度? 我们知道,因工程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不管是施工人员,还是工程的使用人员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此,国家为了促进工程的质量建设,制定了很多的相关的措施,并且针对工程质量监理的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做出...


·企业员工和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在员工与所在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那刻起,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确立了。可是,这种关系需要双方在各个环节共同维护,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企业员工和劳动关系的维护要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


·大部分的人去工作时,公司的老板就会帮你们去投保五险一金。当然
      大部分的人去工作时,公司的老板就会帮你们去投保五险一金。当然,当您不干了或者被单位辞退了,这个时候您的五险一金停交怎么办,这个时候大部分人都会对此焦急不已,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帮助一下您。 一、“五险一金”包含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


·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可以拒不执行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可以拒不执行吗?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然是不可以拒不执行的。对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是不可以拒不执行的,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拒不执行的情况,员工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裁定书的执行,如...


·外出办事儿崴脚算不算工伤?
      外出办事儿崴脚算不算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来确定是否为工伤,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