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在计算工伤待遇时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也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或者经办机构征缴技术原因,用人单位没有或没能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少缴工伤保险费导致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是不争的事实,对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所致工伤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实际工资的范围应当是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
  
  四、用于计算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有“保底封顶”的规定。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本人工资;尚未领取过工资的,按约定工资标准计算本人工资;关于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来进行工伤保险关于工资补偿的主要依据。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劳动者的工资情况比较复杂,一种是高于地区平均工资的300%,按平均工资的300%来进行支付。一种是低于地区的60%,按地区工资的60%计算。
  
  
  


·劳动者工龄是怎么计算的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
      劳动者工龄是怎么计算的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甚至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所取得的病假工资也与工龄有关。工龄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工龄,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总工作...


·劳动仲裁申请书需要几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需要几份? 在员工与企业发生了劳动纠纷且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纠纷进行仲裁。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申请书,那么,劳动仲裁申请书需要几份?我们将为您进行说明。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需要几份 根据我国的仲裁法的规定,是需要...


·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在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的分类是有很多种的,整个建筑工程中,只有所有分项工程都是检验合格的,那么整个建筑工程才可以被使用。在建筑工程中有一部分为加固工程,国家对于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也是有规定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特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想要了解的相关人士可...


·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工程质量想必您都不陌生。工程质量如果发生了问题,就是我们常说的豆腐渣工程,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在生活中,各单位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把关还是比较严格的。可是,总有一些建筑工程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再投入使用后,会发生一些质量问题,接下来...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则实际成立。但有些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却未签署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此时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确定了。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方的劳动关系是...


·开除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
      开除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劳动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一、劳动诉讼的管辖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一、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工资一直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有时候员工请个假都要被扣工资,那劳动者在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算清自己请假期间的工资后,却可能会遇到单位因不喜欢劳动者请假而拖欠工资的情况。那作为劳动者,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


·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保局没有备案怎么办
      由于和原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结束以后,肯定在一段时间之内当事人的社保要出现断缴的。因此很多人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社保局没有备案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也没有您想象的多么复杂,如果有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希望我们以下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您。 一、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哪些劳动案件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
      适用小额案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至于拖延至诉讼阶段的,从而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该项制度只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对于裁决不符的,依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 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