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制,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在通知如下:
  
  第一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第二条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第三条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结合了重庆市的直辖区的行政特性,以及重庆市的土地性质而制定的,完全符合了重庆市的地方土地特性。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为重庆市区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相关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司法鉴定机构是现代法律体系下不可缺少的一个机构环节和程序之一,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对于一些民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都有一定的帮助。那么相关机构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什么呢。今天就由我们来为您详细讲解一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解释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


·担保法土地抵押率是怎样的
      担保法土地抵押率是怎样的 一、土地抵押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


·外地人能在北京买房吗?相关的政策是怎样的?
      对于大多数在北京工作多年的人,买房可能是他们一直奋斗的目标,不同的城市买房的政策会有所区别,尤其是外地人在京买房,可能限制的条件就会更多。相信很多人都会有疑惑,究竟外地人能在北京买房吗?那么,相关的政策和条件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进行解答吧。 一、外地人能在北京买房吗...


·土地使用权纠纷起诉状包含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权纠纷起诉状包含哪些内容?土地使用权纠纷起诉状包含的内容如下:(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在我们进行使用土地的时候,一定要依法合法的进行使用,一般是需要先进行获得土地使用证的,然后才可以进行使用。而我们在进行获得的时候,是有很多的方法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获得的途径以及...


·四川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四川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四川境内多山,一些农民承包了山林,通过种植经济适用林获取收入。而政府在搞基础建设的时候,比如高铁项目会占用大量农村的土地。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最关心的就是补偿款的金额。那么四川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四...


·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流程是什么?
      在当今社会中各行各业中,房地产行业在所有行业中的利润水平是有目共睹的,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把房地产板块加入到了整个公司的规划中来,在开展房地产相关工作前,首先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其中比较重要的便是开发资质的办理,但是有许多企业不了解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流程,下面由本站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在农村离婚财产土地可以分吗
      土地自古以来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农民家庭的财产中的重要的礼物。在国民素质逐渐提高的今日,在家庭面临破碎的时候,夫妻双方都更加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那在农村离婚财产土地可以分吗?相信这是会困扰许多人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是什么?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这: (一)权利性质不同 1、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


·购入土地使用权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在我国土地都是属于政府所有的,个人或者企业只有购买相关的开发权和使用权,那么购买图的开发权或者是使用权的话是要缴纳一定的税的,那么购入土地使用权以什么为计税依据?计入土地使用税的依据一般是实际使用面积,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仔细解答这个问题。 土地使用税的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计算标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计算标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在纳税的时候是有一个标准的,根据具体的情况内容来纳税,不同的情况所纳税的税额不同,在这些问题上市需要注意和留意的,下文是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具体细节进行的分析,需要了解的仔细阅读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