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只要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买者占有使用,也就是—般生活中说的“交钥匙”,就认为开发商履行厂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

  

   1.交付的方式,根捉一般的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房实际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由买受人实际控制房屋,实现实物交付。商品房的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双方就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合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但是出卖人已经由所有权人转变为使用权人,买受人为间接占有房屋,譬如开放商出卖后又回租的房屋。商品房的简易交付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商品房,那么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时,就发生交付的法律效力,譬如发生在先租后买的情况。房屋的指示交付,是指房屋本来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针对第三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的情况。对于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确约定的。

  

   2.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交付的最后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一般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含义。譬如在合同明确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要求出卖人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占有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这时就应该不仅仅是交钥匙,还应该将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交付义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该履行的一项主要义务。所以出卖人该项义务的履行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而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根本利益就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3条中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所以,应该根据出卖人实际交付实物的时间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时间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而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满足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所以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产之间,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因此这样的状态对于保护买受人是不确实的。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并不是一般的直接的交付,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对开发商行为的—种限制,更是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开发商交付使用出售的房屋的条件就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虽然并不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但是条件限制是其所转移交付的房屋必须是有合法产权证明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担保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中有同样的规定,


·最新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范本
      最新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范本 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


·怎么约定购买二手房的方式
      各地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当地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这其中就需要当事人就购买二手房的方式作出约定,并填写清楚。那到底怎么约定购买二手房的方式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


·出现房屋面积纠纷该怎么处理
      在购房的时候,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实际购买到的房屋面积与开发商销售时说的面积是不一样的,由此就会产生房屋面积纠纷。那么在遇到这样纠纷的时候,该如何来处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商品房销售,在实务中有按套(单元)计价的,也有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房屋拆迁补偿是怎么算的?
      房屋拆迁补偿是怎么算的?一、拆迁政策 拆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赠与税征收标准
      一些朋友会听说赠与别人房产的事,房屋是可以赠与别人的,但是赠与的过程中要交纳一定的房屋赠与税。对于房屋赠与税征收标准,国家的税务法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房屋征税的标准是根据房屋实际的面积和税率来的。下面我们就带着您一起了解下房屋赠与税的内容。 一、房屋赠与税征收标准 1、...


·二手房交易中的陷阱
          购买二手房“让人欢喜让人忧”,由于对许多细节不够了解,不少购房者往往难以规避风险,跌进购房陷阱。 一些中介公司或者卖方经常会给购房者提供一些“避税”方式,如真买卖假赠与、定金当租金再过户、先公证买卖再过户、先签订合同再...


·二手房买卖拖延不过户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拖延不过户怎么办卖房人“边卖边想涨价”的心态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比较普遍。在利益驱使下,卖房人往往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开始反悔,寻找各种借口故意不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为达到毁约的目的,使用的手段也是各式各样,如要求买主加价,加价不成,则采取串通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


·再婚房产《民法典》有什么内容
      一、再婚房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什么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孩子的?
      当今社会,离婚的概率变得越来越大,这不禁让人感到诧异,或许也太多的人会问,为什么离婚的概率会这么大,您也许会从新闻上,电视上看到不计其数的离婚的家庭,这已经变得习以为常了,一个家庭的破裂也直接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很多家庭最开始也是为着孩子的成长而一直忍受,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事情...


·房屋赠与要办理登记吗
      在房产过户交易中,如果一套房子以后不需要再次买卖,那么选择赠与比较好。可是房屋赠与要办理登记吗?对于这赠与的房屋又该怎么办理过户呢,这些问题我们都会在下文详细的为您解答。 一、房屋赠与要办理登记吗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


·泰安公积金房屋买卖
      泰安公积金房屋买卖 二手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