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岛征地补偿新标准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青岛征地补偿新标准青岛因为其地理优势一直是我国较发达的城市,近年来有用户征地的力度加大,征地的补偿标准问题也随之而来。对于补偿标准各方一致存在矛盾,青岛市也根据多方面情况经常修改补充标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青岛征地补偿新标准。
  
  青岛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青岛征地补偿新标准。青岛市举行了多场听证会,听取了许多农民等当事人的意见出台了此标准。此标准对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土地补偿费用问题提供了很好地依据。


·商丘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丘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一般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土地使用费一定不包括?
      土地使用费一定不包括?土地的使用一直都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外资企业使用土地时必须向土地拥有者支付费用,土地使用费则出现了许多问题。土地使用费一定不包括什么,这个问题存在有不少的疑问,下面将给您介绍一下有关这个费用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因...


·土地出让税费怎么缴纳
      土地出让税费怎么缴纳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土地是近几年来比较热门的一种资源,土地出让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以针对土地出让,也是要上缴税费的。那么土地出让税费是怎么回事?应该如何缴纳呢?下面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一、土地出让税费 土地出让应...


·2023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您都知道,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房屋的买卖交易都是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完成的,房屋的产权年限是永久,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同的土地属性,其使用权的期限也各不相同,那么,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一、土地使用年限的确定 根据我国《...


·租赁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租赁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农村地区围绕土地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由于农村中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将农村土地出租。那要是不幸产生合同纠纷的话,此时该如何解决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农村...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了哪些相关规定?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了哪些相关规定?农村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土地,其中包括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等,农用地是您都非常熟悉的耕种用的土地,很多的人却不知道农村建设用地包括了哪些?农村建设用地有哪些的规定?下面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以便于您了解。一、农村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界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界定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刑事...


·房地产销售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房地产销售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销售居间合同是合同在一种特定场景下的应用形式,一份合同必然包含一些需要明确说明的要素,就像玩积木,当这些要素出现在正确的位置上时,才能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那么...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继承可以吗?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继承可以吗?集体土地是不可以继承处理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不能继承,能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父母的房屋还是一起继承的,除非有遗嘱排斥了一方的继承权。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离,只要房屋在,宅基地也就能免费用了。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