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在我国公民和公民之间的赔偿行为叫做民事赔偿,我国对这类赔偿中的相关受害者有着比较全面的法律保护。相应的赔偿地一般设立在被告的所在地,进行相应的赔偿。下面我们就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赔偿?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二,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地的确定主要是法院管辖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我国对这类赔偿的法律解释十分明确,规定这类赔偿一般由案件被告者或案件发生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和解决。对这类人的损害,在调查清楚后,要积极的进行相应的赔偿,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内容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不断发生,不少已诉讼到法院。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案件也经常发生,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下面为您详细说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权? 一、调解不成可直接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子吗?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子吗? 是否在北京买房,需要看自己是否满足条件,最为主要的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二、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是什么? 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2、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3、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对非本市户籍...


·被强征土地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被强征土地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被强征土地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被强征土地行政诉讼时效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


·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怎么写
      公司办公场所对于公司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公司成本问题,大多数的公司在场地上都会选择租赁方式,那么要将租赁双方的权利得到相应的保障,就必须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怎么写?我们今天来带着您一起学习以下吧! 公司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人)...


·非法集资属地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近几十年来,非法集资在中国日益活跃,数量越来越大,金额也越来越大手段花样也越来越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国家垄断,而一些民营的企业可求资金但融资的市场门槛又太高,使得非法集资越来越猖狂。那么国家对于非法集资属地管辖是如何规定我们接下来可以一起看一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道路中标要多久才征地拆迁?
      道路中标要多久才征地拆迁? 道路征地拆迁对于很多城市来说是非常常见的一件事,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以及限制,道路中标也是有着征地拆迁相关的规定,对于道路中标要多久才征地拆迁的问题,我们为您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道路中标要多久才征地拆迁 道路中标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征地拆迁的地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的流程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的流程有哪些? 一、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城市的发展总是会需要土地,如果农村的土地和老旧的土地会需要被更替使用,由于土地的国有化,所以土地征地的情况是非常合理的合法的,不过由于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征地会有一定的补偿,但补偿的内容很多人都不了解,那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呢?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城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城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随着城市的发展,拆迁和征收土地也越来越多。了解当前的拆迁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当事人而言,十分重要。因为每一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有可能变化,所以最新的土地补偿标准就是当年进行补偿的参考。那么,城市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律师我们在...


·最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征地补偿标准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相继公布了《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