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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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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会针对逾期付款、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交房等行为,都会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从自身角度出发,将对方违约责任定得越高对自己越有利。比如卖家可以要求买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定为,每逾期一日,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这比央行规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要高得多,有些甚至高达千分之五,这就更高了。这样的标准是不是对自己很有利呢?其实不然,因为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对等的,如果买家要求卖家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那么,卖家同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家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对违约责任约定得过低,则有可能产生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的尴尬局面。有律师告诉记者,有些带租约的房产出售之后,卖家没有处理好与租客之间的关系,交房之后租客并不愿意搬走,而又因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承受,因此有卖家便甩手不管,宁愿支付违约金。但这却苦了急于拿到房子的买家,因为他想要的是住房,而不是金额并不多的违约金。由此可见,将违约金确定在合理范围内,既能对买卖双方形成约束,有不会造成过重的负担。

  

    由此可见,如何约定适度的违约责任,也是买卖双方需要注意的。专家建议,对于逾期付款、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交房等行为,可约定每日按照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来支付违约金。如一套总价值100万元的二手房,晚交房一天,将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这对卖家来说,还是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而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违约方应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确定为总房价的20%。“这是法院可能支持的最高上限。” 。因此专家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之后违约金时,一般以20%为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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