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我国民法上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等事项,目前我国主要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在,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了,包含总共八章,共四十八条内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及公示证照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条例
      公司变更登记条例 公司变更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法人亲戚是否需要调查信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法人亲戚是否需要调查信息?在当代这个社会,亲戚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那种佳通企业,企业中的员工大多数都具有亲戚关系,但是实际上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十分了解,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法人亲戚是否需要调查信息?那么,接下...


·企业融资项目的概念是什么?
      企业想要走项目融资的这种渠道,也必须要有切实可行,在市场当中能够站稳脚跟的项目才行的。而且整个项目要有书面的方案向投资人进行非常详细的阐述,在项目没有建设开发之前的市场反应都是凭投资者的投资眼光来决定的。可能有些第一次接触到融资这一领域的人员还不是特别清楚企业融资项目的概念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牌照要多久?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牌照要多久?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可以转让牌照 可以转让牌照,只不过公司变更股东人员信息之后,备案的牌照也需要调整里面的高管人员,毕竟是咱们公司自己做业务,相当于重新提交申请的牌照,价格也比较高,建议是用现有的壳公司,去申请牌照。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
      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一、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对于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这个问题,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


·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尚未产生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股东,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东的,该股东即系当然的公司诉讼代表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利益冲突不能担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情形相近似。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稳定诉讼进程...


·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规定企业发展壮大,会把其他弱小的公司进行合并了,这样的过程叫做企业的吸收合并,企业的吸收合并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其中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问题更是麻烦,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


·私募基金有担保基金公司么?
      私募基金有担保基金公司么?一、私募基金有担保基金公司么基金投资人需注意,如果担保公司申明为主合同《合伙协议》中基金管理人的变现义务提供担保,此类担保都是无效担保,对应出具的《担保函》也是一纸空文。担保是为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到期债务时替代主债务人履行(代偿),担保人代偿后...


·新婚姻法 公司股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现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我国婚姻法出台了新的规定,也就是新婚姻法,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新的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是怎样规定分割的,比如说公司的股权等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进行分割,也就是新婚姻法 公司股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


·成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国内分公司设立步骤如下: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经验收人员第一次审查后,发出“验收通知书”或“收到申请材料”;如果申请不符合接受要求,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的所有材料(发出通知)。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按照法定表格的规定,应当...


·什么是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
      什么是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公司法人与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不少朋友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法律条文不了解故而不知道什么是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对该如何区分两者也是不甚明晰,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法人” 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