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到农村买房是近年来不少城市常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然而法律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不具备这些法律要求的条件,则该买卖就可能会认定为无效。那具体而言,在法律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有哪些?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
  
  (一)买房人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二)卖房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如果取得房屋的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买卖是成立的,其它共有人可以向卖房人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其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
  
  (三)买房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从物权角度看,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所有人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二、怎样买农村房屋才有效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
  
  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在我国,法律以及政策对农村房屋的买卖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作为当事人,一定要遵守这些限制性规定。如果您对这些限制性规定不是很了解的话,那么建议您买房前最好先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结合您当地的情况,为您提供有效的建议。
  
  


·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有哪些
      国家为了控制房产交易市场的房屋量,国家采取了征收个人房产税,它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拥有的房产,那么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收标准有哪些?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介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有哪些 1、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


·拆迁房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拆迁房的补偿方式有哪些由于公共建设的需要,可能会对一些房屋进行拆迁,对于这样的房屋我们一般称之为拆迁房。此时拆迁了他人的房屋,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那么拆迁房补偿方式有哪些呢?下文中将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


·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1、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


·漳州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
      漳州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拆迁后会让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安置的方式,可以是实行产权调换,可以折算成货币进行作价补偿,还可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那么漳州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呢?为你解答。一、漳州市房屋拆迁房的重置计价标准:框架结构750元/平方米,混合(砖混)...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哪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是明确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却不允许进行农村房屋买卖,那么,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一起和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


·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房屋的物品吗?
      在我们进行租赁房屋的时候,经常房屋内是会有一下附属物品的,包括床、橱子等生活必需品,这些物品,房东一般会供您免费使用。那么,如果我们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房屋物品吗?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这些问题一直困扰了很多人。下面,我们会为您进行介绍。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吗 对...


·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注册范本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租用合同的类型,它和其他的租赁合同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注册范本是什么样的呢?有没有什么格式要求和注意事项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供您参考。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南京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南京安置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安置房能不能贷款 如果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贷款,有房屋产权证是可以贷款的。具体要看不同银行是否愿意接受抵押,有的安置房在公积金管理也可以办理贷款。 2、房产证问题 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归为国有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


·很多时候,因为想尽快拿到现房,我们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是
      很多时候,因为想尽快拿到现房,我们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是他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有时候比较复杂,所以二手房交易要非常谨慎细心,尤其是关于合同的签订。下面我们随着我们来了解下二手房交易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二手房交易签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


·购买商品房的付款方式是什么?
      购买商品房的付款方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付款方式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列出了几种付款方式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选择: 1、一次性付款。这种支付方式简单明了,外部因素少,程序相对简单。也就是说,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履行一次付款义...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