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证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怎样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保证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怎样的 一、保证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条款
  保证合同虽然是依从于主合同,但其仍然是独立的合同,受民法典的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保证合同约定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保证合同的违约金是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首先,违约金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在订立之时并不立即发挥作用,只有在一方违约后才开始发挥作用。如果不存在违约,则不能适用违约金。就本案而言,只有在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才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其次,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主债务之外的给付,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代替履行合同。再次,保证人在支付违约金后,也不能就该违约金向主债务人追偿。所以,违约金相对于合同的主债务来说具有独立性,是一种从债务。
   三、支持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并不必然对保证人不公平
  1、债权人因接受违约金获利并无不当。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但同时也要根据情况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把保证人的违约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详见下述)。该违约金的设定就是为了督促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其不仅具有补偿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担保性,债权人因此获得额外利益并不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2、保证人因支付违约金受损并不必然不公平。虽然保证人不能就该违约金向债务人追偿,但这也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亦明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事后不履行债务有违诚信原则,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损害其利益之嫌。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不支持该违约金,对保证人盲目保护,客观上只会鼓励保证人的不诚信行为,助长不正之风,有悖于民法典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保证合同约定违约金的一些相关内容。为了保障合同的严谨性,减少不履行合约的几率,我们认为保证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必不可少的。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切实的保障了被保证方的利益。


·债权纠纷要在什么时候起诉
      债权纠纷要在什么时候起诉 一、债权纠纷要在什么时候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


·怎样确定借款的诉讼时效
      怎样确定借款的诉讼时效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也就是所谓的诉讼时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怎样确定借款的诉讼时效呢?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产生了欠款追不回的后果。具体来说,除了欠款追不回的后果,如果借款过了诉讼时效有哪些后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


·老公欠债失踪离婚怎么办
      老公欠债失踪离婚怎么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一、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


·恶意欠薪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恶意欠薪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


·夫妻个人账号还款时要注意什么
      如今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都有固定的卡号,而且日后当我们需要从银行借贷或者还款时银行都可以从所办理的卡中扣除。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的银行卡,那么这张卡就属于双方共同账号,而现实中在进行还贷的时候,有时是用个人账号还的,此时需要注意哪些问...


·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办? 一、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去法院提起诉讼。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间借贷可以自诉么
      民间借贷可以自诉么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是否可以自诉的问题,首先自诉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而民间借贷仅涉及民事财产关系,因此并不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我们将进一步为您梳理总结民间借贷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从起诉直至执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诉属于刑事诉讼 我国的诉讼大体分为三类,...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怎么做?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怎么做?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B欠A1万元,C欠B1万元,A债权人,C是次债务人,A就可以向C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


·债券基金的种类有哪些
      债券基金的种类有哪些?公司等企业机构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债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不同类型的债券基金的购买价格是不同的,故而收益存在着差异,也会承担不同的风险。具体来说,债券基金的种类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债券基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