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 一、违约金的类型
   (一) 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 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二、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二)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收到违约金是否还要起诉
  (一)若是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没有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失,可以不提起诉讼。
  (二)若是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失,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三)若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对于赔偿金额没有异议的,可以不起诉,如果对赔偿的违约金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所以,收到合同违约金不起诉可以吗?这个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时双方的约定,特别是有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如果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可,并且同意解除合同的,那么对方也就没有必要起诉了,如果对于违约赔偿有争议,那么还是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试用期没签合同被解雇怎么办
      在试用期内,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是相对比较薄弱的。但即使是这样,也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还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那要是在试用期没签合同的话,这种情况下又被单位解雇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试用期没签合同被解雇怎么办 没签劳动合同...


·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
      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伴随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招商代理逐渐成为很多人选择的生财之道。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极大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正是由于经济平稳发展,众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入驻中国,与此同时,国内的招商代理竞争也愈加激烈,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内容一、什么是居间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在《民法典》中,将原来《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合同改为了中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我们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一、诺成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二、要物合同 ...


·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对无效合同和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对可撤销而尚未被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人民法院或仲...


·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定金能要回吗?
      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定金能要回吗? 一、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定金能要回吗 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则合同没有成立,定金能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定金条款生效的条件 ...


·签订合同后多少
      签订合同后多少日开工不违约? 一、签订合同后多少日开工不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开工就不算违约。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


·支付合同违约金有什么条件
      支付合同违约金有什么条件 一、支付合同违约金有什么条件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


·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什么意思? 合同 补充协议 或者称为 协议补充 ,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 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 协议补充 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 补充协议 之间是主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