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怎么理解?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怎么理解?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违约行为的其它分类可见下面条文解释。
  
  5、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二、 第一百零八条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
  
  2、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 第一百零九条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释义】本条规定了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四、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合同法》对于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的规定的解读了。总的来说,《合同法》以诚实守信为立法原则,对违约行为的性质、界定方法、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当您遭受合同违约的情形时,您完全可以引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来保护您的权益。
  
  


·没拿结婚证生孩子会罚款吗?
      没拿结婚证生孩子会罚款吗?没领结婚证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是要交纳罚款的,也就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下:“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所以具体看你...


·刑法立功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立功条款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
      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借钱是否有必要约定用途在生活中,当我们借钱给亲朋好友时,一般都会潜意识的问一下对方,借钱用于什么。其实,我们有这样的想法是合情合理的,毕竟这样做能使我们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方逃避还款的机率。那么,借钱有必要约定用途吗?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


·2023年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公司发行债券是为了能够快速筹措资金并扩大公司规模,但是公司发行的大量债券靠公司自己的力量是很难在第一时间就销售出去的,此时公司就会与专门的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以保证债券能尽快销出去。那么,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呢? 一、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内容 1、当事...


·债务人因债权人下落不明该如何承担债务?
      债务人因债权人下落不明该如何承担债务? 一、债务人因债权人下落不明该如何承担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


·并购贷款用途是什么?企业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用途是什么?企业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一、并购贷款用途是什么? 事实上,企业申请并购贷款,主要的目的便是实现企业的并购重组,最终获取到企业的控制权,而这个并购贷款则是用于支付并购价款的。 二、企业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企业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


·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连带职责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职责准则,其目的在于补偿救助,加剧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职责,有效地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职责确保期限一般指为确保的期间是确保职责的存续期间。那么,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怎样核算?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现如今无论生意公司与公司合作还是找工作,买房子等等,都需要签合同,而且合同是主要当 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可以更好的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果合同解除后还有一些债权债务问题,那怎么办?我们一起来看看,合同解除后债权债...


·民事诉讼法仲裁条款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仲裁条款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向财务借钱报销时会还借条吗?
      向财务借钱报销时会还借条吗? 一、向财务借钱报销时会还借条吗? 向财务借钱报销时是不会还借条的; 借出现金后借条已经记账的和没有记账的分别处理: 1.借条已经记账,借条作为附件不能抽出,还款时开还款收据就行了。会计分录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2...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合同法》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