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一、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1)按债券期限,公司债券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根据我国公司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公司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债券是否记名,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如果公司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是记名公司债券,反之为无记名公司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公司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自己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担保发行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存单、有价证券、动产等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的信用担保所发行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公司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公司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而累进的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公司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退还公司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咸公司发行的股票;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为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7)按发行方式,公司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投资者为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8)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债券可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9)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公司债券可分为普通公司债券、改组公司债券、利息。
   二、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按照《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净资产是指公司所有者权益,也是股东权益。股份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3 000万元,这样,发行债券的公司的资产数额比较大,从而保证它在发行公司债券后,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它具有封闭性的特征,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其具体情况,对其业务难以实施监督,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降低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风险,规定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设立以来发行而未偿还的所有债权金额的总和。累计债券数额较大的公司,其所负的债务就较多,如果再发行公司债券,就容易出现无力偿债的情况,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就使得购买公司债券的社会公众的债权能够得到保障。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缴纳各种税金、依法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的利润。如果在发行公司债券之前的三年中公司所有的可分配利润,平均之后一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一年的利息,那么公司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利息,而不会发生迟延支付利息的情况,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使公司资金流向国家急需或者要大力发展的产业,有利于国家经济在总体上的发展。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债券的利率越高,它所要偿还的债务就越多,如果公司债券的利率过高,就会因为负债过多而可能无法清偿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规定其他一些条件。一旦国务院予以规定,公司就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才可发行企业债券。
  所以,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的时候,是需要进行满足净资产额不低于最低限额以及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的条件的,而且,我们在进行发行的时候,需要注意,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这样可以适当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建筑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建筑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招标是建设单位进行对外寻找承包单位的一种方式,一般的大型工程项目都会选择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标。为了保证竞争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方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方式进行公开选取。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建筑工程...


·关于建筑合同违约金上限的司法解释
      关于建筑合同违约金上限的司法解释 一、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


·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可以要求同时支付停工的费用吗?
      1、建筑工程合同对这类情况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2、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的,承包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


·建筑公司法人职责是什么?
      建筑公司法人职责是什么? 建筑公司负责开展商品房项目建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在建筑公司内部,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担任公司法人。作为公司对外形象代表,公司法人不是好当的,要对公司经营情况负责。建筑公司出现违规操作,法人脱不了干系。那么,建筑公司法人职责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


·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若某处建筑不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修建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修建资质的话,那么对于这样的建筑多半是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于违章建筑,相关共组人员是可以进行拆除的。那具体来说,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在拆迁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就往往要查...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什么构成?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什么构成?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工程赶工,能不能助长赶工费
      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在工程赶工的过程中,承包人为了缩短项目常规工期,较常规项目时间或者工期相比较而增加的费用。赶工费因工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临建费、管理费、机械费等。 赶工费用的承担在实务中的认定,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合同对赶工...


·建筑公司法人的风险都包括哪些情形
      建筑公司法人的风险都包括哪些情形您在生活中,不管被赋予什么样的角色,其实不同的社会职位都有享有不同的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都是相互的。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自然也是如此,在我国的公司法和民法总则当中都对公司法人有着相关的要求。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建筑公司法人的风险都包括...


·签订建筑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签订建筑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建筑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签订建筑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的认定;几种可能会影响到工期的因素例如质量鉴定问题、图纸延误问题、设计变更的问题、拖欠工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损害该建筑物,虽然民事主体在购买房屋之后是可以享有其所有权的,但是各地的房屋建造都是有形式、质量等的规定的,若是其所有者随意的改造,难免会使得其丧失原有的功能,故此此类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