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量刑标准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近年来,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越来越多,加上国家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厉打击,人们开始渐渐对个人信息安全有所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有所加强,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还是时有发生,对公民个人生活影响严重,危机公民社会生活。下面,让我们为您讲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量标准。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前者的范围更为宽泛。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专门规定。
  此外,违反部门规章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此种行为又可以区分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准确判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能仅以是否经权利人同意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为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的,虽未经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可,但属于合法提供。
   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注: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阅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目前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综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1)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如果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违法所得的数额。从实践来看,不少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特别是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目的主要在于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应当以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3)引发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违反规定,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3、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单独定罪,但对其关联行为可予以刑事惩治
  对于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入罪,存在不同认识。从境外的情况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前,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严重,诸如通信公司和其他单位利用所掌握的用户手机号码群发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等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和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即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打击。然而,上述建议最终未被《刑法修正案(九)》采纳。因此,对于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合法获取或者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的行为,不能直接依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入罪。
  如2008年底被曝光的“西电卡门事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财务处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掌握的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个人资料,为一万多名学生集体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圆梦学生卡”。然而,这一万余名学生对自己拥有该信用卡却一无所知。由于此事影响颇广,最终以学校公开致歉并注销信用卡结束。
  (注: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第857页。)在这一事件中,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并非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学生的个人信息,亦未将所掌握的学生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而是违反国家规定和权利人意愿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该行为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单独入罪,只是意味着不能单独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依据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行为人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系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可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可以以其他犯罪论处。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作了规定,违反相应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无疑属于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但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往往表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有时会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涉及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5、对“人肉搜索”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修正案(七)》制定前,关于“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的呼声就较高。然而,此种行为由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对信息的使用方法在危害性上有不同的表现,不宜直接以刑罚手段处理。(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页。)实际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然而,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七)》,还是《刑法修正案(九)》,均未将“人肉搜索”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因此,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直接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例如,将“人肉搜索”获取的信息非法出售的,当然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
  综上所诉,国家法律法规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作了两个方面的详细说明,将刑法中的规定作了司法解释,能够让大众比较明白了解。只要符合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范围就会被立案量刑,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量刑标准是根据侵犯个人信息条数、关联性以及导致的后果。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申诉需要什么材料
      申诉针对的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但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诉,否则的话也是不会被受理的。而对于当事人来讲光了解申诉的时间还不够,还要知道刑事案件申诉需要什么材料。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具体解答。 一、刑事案件申诉需要什么材料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哪些
      其实在生活当中有很多特大的刑事案件都是全国各地民众非常关心的,人们虽然希望法庭能够公开庭审的状况,因为民众都希望能够参与到审判犯罪嫌疑人的这个过程当中,不过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有些不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会以公民个人的意愿为转移的。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哪些?...


·打架斗殴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打架斗殴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一、打架斗殴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1、触犯法律不同,打架斗殴一般情况下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有聚众斗殴情节和造成轻伤以上的打架斗殴则会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则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拘留十五天怎样可提前出来?
      一.行政拘留十五天怎样可提前出来?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刑拘是什么意思?
      最近,儿童看护虐待事件层出不穷,其虐待手段残忍,情节及其恶劣。然而,由于我们很多人并不了解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导致没办法很好的进行维权,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刑拘的具体法律。 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刑拘的概念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谁可以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等,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同学、同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


·是否构成猥亵罪如何判断
      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还是男性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及男性的行为亦视作为犯罪。那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猥亵罪如何判断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是否构成猥亵罪如何判断 ? 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追诉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追诉标准是什么?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


·新刑诉法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诉法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诉法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法解释353条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将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规混为一谈的话,那么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是有些太过于欠缺了。我们的本站平台上就给您提供了非常详细的关于我国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规,平时多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对您肯定是有益无害的。比如我们最近就遇到过有网友咨询,刑诉法解释353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专门针对各类刑事犯罪制定实施的法律,对我国的刑法拟出了一个完备的规章制度。我国新刑诉法于2013年实施,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一个特定的标准。那么你知道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吗?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