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中的遗失物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刑法中的遗失物是什么? 一、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动产是否为遗失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
  (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
   二、遗失物的归还
  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因此,不是抛弃物,而是有主物。遗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为为发现遗失物并实施占有的行为,拾得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以后,负有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遗失物返还的义务。在遗失物返还和交付之前,拾得人还有依据善良管理人标准予以妥善保管的义务。
  依《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拾得人拒不返还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未将遗失物据为已有,只是在失主要求返还时,拾得人予以拒绝;二是拾得人自始、公然将始得物据为已有,并拒不返还。不论前者,还是后者,拾得人均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立法暂无明定。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世界多数国家都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传统的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做法忽视了双方实际利益的平衡,影响了法律规则实际发挥效力;否定说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优秀传统道德,如规定报酬请求权,不利于弘扬美德。但从社会实际和法律的制度价值考虑,是有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我国的社会形态已转化为以利益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形态,既然承认以利益为核心,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能够为遗失物的返还提供激励机制。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纠纷,同时,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也不会使失主损失过多的利益,甚至对失主更为有利。
   三、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 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 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刑法中的遗失物的所有内容了,相信您已有所领悟。总而言之,对于遗失物而言,拾得人有归还的义务,并且有义务在返还前妥善保管,如果拒不归还不论是否将其据为己有,都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因此,拾金不昧不仅是一项道德规范,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
      诈骗是利用他人不知情获得财物的行为,现在社会上各种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各种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对诈骗罪,我国是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的,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诈骗罪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诽谤罪是比造谣、污蔑还要更加严重的伤害他人名誉和心理的行为,
      诽谤罪是比造谣、污蔑还要更加严重的伤害他人名誉和心理的行为,所以我国刑法将其列入处罚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诽谤行为的不仅仅是成年人,有时未成年人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诽谤。那么,未成年造谣诽谤罪会不会受到处罚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诽谤罪的概念 诽谤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现代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根据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处罚的眼中程度。在我国刑法上,这也就是量刑的标准问题。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盗窃与诈骗一样,侵犯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在对盗窃行为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金额标准才行,如果没有达到了那就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究竟法律中规定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盗窃罪多少金额才能定罪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


·毒品犯罪从犯怎么判刑
      毒品犯罪指的就是,那些违反了我国国内和国际上关于禁毒的法律和法规,破坏了毒品管制的活动的,应该要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的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里边,毒品犯罪既包括了走私和贩卖,还包括了制造以及运输这两种罪名,以及非法持有和包庇等罪名。只要是参与了走私或者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的行为...


·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多少年?
      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多少年? 一、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多少年? 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后管制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超过三十五年的,判刑不超过二十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任何物品或者东西都有它的所有权,其他人是不能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进行占有的。在生活中,如果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进行侵占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一...


·在犯罪之后怎样争取轻判 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构成了犯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会被判刑。不过,法律也有规定减轻刑事处罚也就是轻判的量刑情节,但需要犯罪人的争取。因此,人们在犯罪之后怎样争取轻判呢?在轻判包括了减轻刑罚和免除处罚等,就免除刑罚来讲,人们犯罪后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说明。...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该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


·收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赃物赃款,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一般都会如数上交给国家。同时在日常生活当中,国家对于普通公民的要求也是如此,如果明明知道对方的所得是赃物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同对方进行交易的,如果收赃已经涉嫌违法。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收赃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收赃罪量刑标准是...


·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依法治国,对于有恶劣行为的犯罪分子相应的有刑法来制裁,刑法是判决比较严格的一部法律,在制裁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刑事申诉权就是其中一个,很多人对申诉权不是很清楚,那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的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