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重伤结果,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重伤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重伤结果而言。

  二、过失致人重伤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健康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重伤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重伤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健康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重伤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两种情况。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重伤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重伤包括当场重伤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重伤。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重伤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分类

  过失致人重伤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重伤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重伤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重伤。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重伤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重伤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重伤。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重伤或造成他人重伤。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健康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六、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七、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例

  被告人付某某,男,住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逮捕,经某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与其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在其住室发生争吵,王某将室内塑料壶内的汽油倒到身上并点火欲自焚,被告人付某某发现后将汽油壶夺下,把火打掉,但未采取控制火种等有效措施,致使王某再次点火燃着身上汽油,被烧得面目全非。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受伤后就诊于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一万余元,已由被告人付某某支付。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证人付甲、付乙、付丙证实王某满身是火从门市部跑出来,付某某拿个被子跑出来往王某身上蒙。证人陈某、余某、贺某证实,事后听王某和付某某说两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王某被烧伤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立案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赔偿标准
      一、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


·洗钱罪的辩护词
      洗钱罪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是否构成洗钱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主管故意、是否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等。对洗钱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标准
      1、对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量刑 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1)“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1、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贪污罪的辩护词
      明确交代了贪污罪涉案金额的数量,而这些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数额时的供述,依据认定自首的时间划分,应当认定张某某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部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


·诈骗罪的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之实体辩护 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靳某某从事的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纵观全案,决定受害人魏某宇和张某彬是否愿意把钱交给靳某某的根本条件是靳某某是否真实地在从事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换言之,靳某某是否实施诈骗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其是否从事代...


·虐待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 被告人郑某兄妹二人,妹妹已出嫁,母亲早年去世,其父(前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随其生活。被告人郑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五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三天后,郑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