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一、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二、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tjlytel}}>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tjlytel}}>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强奸罪从轻处罚情节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tjlytel}}>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的区别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从刑法上讲就分为主、客体与主、客观四个要件分析,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tjlytel}}>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三是双方性器官(即男女双方生殖器官)的插入或接触。特别强调的是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正象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一样,被告人往往极力回避自己有杀人的故意,强奸案件的被告人亦极力回避自己有奸淫的目的。但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找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那又是什么犯罪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呢,我国刑法第 237条对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就词义而言,一是指淫乱或下流的言语或行为。就刑法上所谓的猥亵妇女而言,<{{tjlytel}}>一般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下流的行为。猥亵妇女,二即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性欲,损害善良风俗,违反良好性道德观念,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认为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三就猥亵是指能够使行为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受到性欲上刺激、兴奋或满足,而又不同于奸淫的违反健康的性风俗的行为。

  侵犯的是妇女人格、名誉、尊严权利的客体,更要注意点就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可抗力,刑法中强调的是强制手段,非强制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来定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具有猥亵、侮辱妇女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完全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奸淫的行为,只是通过肢体的上行为来刺激,挑逗等行为来达到猥亵的目的。 行为人在内心里必须有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那么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完全排除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呢,这点不能完全排除。所以笔者认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目的,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行为。

  五、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于认定是否强奸的关键。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没有得到妇女的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tjlytel}}>因此判决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在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

  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无反抗为标准。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造成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无法抗拒。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是否同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惟一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

  关于“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何认定其是否强奸性质的问题,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中指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tjlytel}}>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妇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因此,如果综合查明和判断“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则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则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以下因素认定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双方是否相识;被告人是否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就范,即使是轻微暴力;受害人是否有性防卫意识,若受害人基于羞辱不敢声张和反抗,仍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遭受强暴过程中,受害人是否有求助行为。综合各方面的情形,可在办理相关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虐待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虐待罪的定义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非法证据排除 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千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侦查机关在控制章某某刑事传唤章某某期间,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谈话笔录,至刑事拘留章某某,仍没有对章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故侦查机关的前期侦...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行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行贿罪的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杨某在某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


·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1、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伪造货币罪的辩护词
      1、傅某某只参与制造假币的其中一道工序,尚未制造出成品,故不能认定其犯罪数额。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假币犯罪的规定:“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构成要...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