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有很多种,其中就由两种容易混淆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许多国家都将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权利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不必像全日制用工那样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受全日制用工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限制;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都是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用工适应了实践需要,减轻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二、派遣劳动关系
  不论是企业商行为也好,成本控制理论也好,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以及对内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都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加以适用。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及用工形式未明确限制,各用工主体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多种优势,例如:以非全日制的方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务派遣单位首选非全日制用工趋利避害。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下,用工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单位输入劳动力,则更加有利无害。因此,曾经一度劳务派遣成为热门,大量劳务派遣都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处理,同时给劳动者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直至现阶段,仍有不少劳务派遣机构仍然沿用原来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只是慑于现行法律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只能进行暗箱操作。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既已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就应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劳务派遣,在某种程度上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也会给其带来潜在的用人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之前认真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资质以及其用工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以免日后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三、两种用工形式的比较鉴别
  企业如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再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法律关系,节省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简化了步骤,提高了效率,并且对于社会保险等缴纳义务也发生了转移,有人因而认为在劳务派遣形式下的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再那么直接;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具有类似的好处,如用工成本相对较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二者之间具有较多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二者是完全不同范畴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属于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而不是非全日制的。因此,法律是以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来规制劳务派遣的。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会显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有很多不同形式,这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工作来规定的,其中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上是我们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仅供您参考。
  
  
  


·员工自动离职是否由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
      员工自动离职是否由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当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发生了意外情况那么就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这样才能申请工伤保险,但是申请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便是存在相应的劳动关系,可以说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关键所在,所以在工伤认定的时候就需要对相应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那么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时存...


·工伤鉴定10级伤残能拿多少钱?
      员工工伤之后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的问题了,工伤后首先是需要在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力鉴定。拿到鉴定结果之后我们的员工才能到单位进行工伤索赔,那么工伤鉴定10级伤残能拿多少钱呢?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工伤鉴定10级伤残能拿多少钱 一、医疗费: 1、...


·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现在很多人买到的商品房都是毛坯房,入住之前需要对其进行装修。不少业主会选择将其承包给装修公司,由其完成房子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质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要签署一份承包协议书。那么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就通过一篇范文和您具体讲一讲。 ...


·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
      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规范事宜合同制是保障双方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合同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那么拆迁工程承包合同一般都有哪些规范事宜呢? 一、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


·一、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代签吗?
      一、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代签吗?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可以代签的。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换句话说,法律将默认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为的一种方法。 如何认定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首先应当明确代签劳动合同是否能适用民法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现代社会已经在向小康社会逐步迈进,也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大提高,我们现实生活中家家户户都盖起了楼y房,而在工程队额是一个很好的发展,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是怎样的?下面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制定依据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


·工伤鉴定可以鉴几次有具体规定吗
      工作中我们受到了伤害的话可以去有关机构做工伤鉴定。关于工伤是在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有了详细的责任分摊说明的。那么是不是每次受到伤害都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一年之中规定了工伤鉴定可以鉴几次吗?我们一起来了解看看。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


·员工无合同被辞退怎么样赔偿
      无合同被辞退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我们都知道,在每个工程开始建设之前,都会有一个工程队将其承包
      我们都知道,在每个工程开始建设之前,都会有一个工程队将其承包,然后这个团队负责工程建设里面大大小小的活儿。有承包的工程队,自然也就有发包的人,这个发包的人其实也就相当于工程队的雇主,工程建设的质量好坏自然也跟发包人的利益息息相关。那么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有什么作用呢,下面我们就来了...


·一、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是什么?
      一、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进行发放,一般不得低于8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