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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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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条件是什么?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组织清算组全面接管企业,并展开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将职工报酬、税费支付完毕后,就应该支付普通债权。很多时候,企业不止有一个债权人,企业会进行个别清偿,当然,这必须在严格条件下进行。那么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分析。
  一、企业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128条处理)。
  二、个别清偿的撤销条件包括哪些?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就不属于个别清偿。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的是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是,如果个别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则不在此限。由于个别清偿只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通常情况下会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结果,如债务人以某一价格受让股票后,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按此价格支付了价款,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股票的市场价格有较大提高,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就不应当撤销。
  三、个别清偿如何撤销?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经管理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如果据此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对于已经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存在时,应折价赔偿。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样计入破产财产。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个别清偿后,只有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它债权人的权益则无法保证。要想实施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必须是债务人实施过程中的清偿、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债务,而且要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之后的清偿。另外,当个别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利益时,这种清偿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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