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如何约定探望权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约定探望权

  1、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离婚协议对于探视权可以这么约定: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孩子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孩子。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也可以泛泛约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___正常生活的情况下,___可随时探望____抚养的孩子。____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____方的探望。孩子满十周岁了,则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2、探视权视情况而定,可以协商。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3、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4、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律师认为,法律设置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5、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希望子女不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期望通过合理的探望权方案,来尽量减少或者弥补因此而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原告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以下方案供法庭参考:......。此外在孩子年满10周岁后,原告的每周及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尊重孩子的自主意愿,在孩子年满16周岁之后,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完全以孩子自主意愿为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并告知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干扰原告行使探望权。所以,原告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私自签下协议约定,一方不得探视孩子,放弃孩子的探视权,协议中此条款是否有效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原告某男与被告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子,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某男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某女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某女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某男家试图探望,遭到某男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某女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虽被告某男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某女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阮某和成某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其实无效条款,关于探视权的如何行使,协议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案例一: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013年X月X日原被告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女儿张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随时看望并带女儿外出游玩,每周至少有一天的看望时间。

  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中止被告探望权。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提出被告经常骚扰张某,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中止被告探望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邱某甲、普某于××××年××月××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邱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女儿邱某乙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拥有每周一天的探视权;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承担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女儿满二十岁止;女儿指定读书所属地为XX市,同时女儿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因女儿自主改变读书指定所属地原因导致女方无法配合男方每周一天的探望责任不归责于女方承担,相关探望由男方自行决定,并向女方提前做出探望申请及承担相关因探望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离婚后,小孩邱某乙在XX市××××区第一小学就读。2015年3月,普某将女儿带离XX生活。普某的行为导致邱某甲无法行使探视权,自女儿离开珠海后,邱某甲再未看过女儿,也未电话联系过女儿,离婚后邱某甲一直有转账支付抚养费。邱某甲又称,愿意负担普某送小孩往返XX的交通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一份完整的父爱与母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邱某甲有权每周探望女儿邱某乙一次,但该协议签订时,邱某乙尚在XX生活,上述约定可基本满足邱某甲的探望需要,现普某将女儿带离XX至云南生活,如仍要求邱某甲依原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客观上难以实现,无法满足父女之间维系亲情的需要。基于XX、玉溪两地相隔较远,为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邱某甲请求寒暑假部分期间探望女儿并与女儿共同生活一段期间,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小孩上学、往来交通、满足父母感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法院酌定邱某甲探望女儿邱某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邱某乙每年暑假的公历7月20日至8月20日期间和每两年寒假中第一年寒假的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正月十日期间,普某于每个探望期开始之日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邱某甲,探望期内由邱某甲与女儿共同生活,探望期结束之日再由邱某甲在普某住所处将女儿送交给普某。


·支付宝能付抚养费吗,具有法律效力吗?
      当今社会,网上支付方式如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方式已经十分普遍,在目前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也不可避免,那么支付宝能付抚养费吗,支付宝支付抚养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我们简单为您介绍一下。 一、具备可以执行的相关依据,即可支付宝支付且具备法律效力...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拆迁补偿离婚分割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拆迁补偿是近年来离婚纠纷分割共同财产时一个新问题。很多人不知道离婚时如果房子被拆迁了,得到的拆迁款应该如何分配。其实拆迁补偿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拆迁补偿离婚分割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确定离婚补偿款如何分割时,首先要明确的是此...


·逮捕后存疑不起诉是否需国家赔偿
      一、逮捕后存疑不起诉是否需国家赔偿“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


·离婚时过错方分割财产会少分吗
      一、离婚时过错方分割财产会少分吗? 一般过错方会少分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求也照顾无过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


·复原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复原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法律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 述费用总和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


·孕妇能起诉离婚吗?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了解,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确实十分辛苦,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没有任何过错,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不过在实践中会有女性在怀孕期间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的情况,那孕妇能起诉离婚吗?离婚程序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孕妇能起诉离婚吗? 根...


·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
      没有结婚生了孩子怎么办?没有结婚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怎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有着一定的影响,这是因为离婚之后,需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确定抚养权之后,由于一些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怎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目...


·离婚时女方怎样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离婚时女方怎样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一、离婚时女方怎样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女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参照在离婚当时是否符合以下的情况之一。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


·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可以上诉吗
      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可以上诉吗 一、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可以上诉吗? 夫妻的婚姻效力问题不可以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