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外同居,与第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吗?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按自然债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tjlytel}}>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tjlytel}}>,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此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是,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2、 有观点认为,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补偿,应该区分对待:1)以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之赠与,应被认定为无效。很明显,如果允许这类赠与有效,则无异于承认富裕的已婚者利用经济强势诱使贫困或者缺乏经验的异性与之建立和保持不法关系具有某种合理性,这种价值取向将极大地损害经济相对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假如允许这类赠与生效<{{tjlytel}}>,等于“鼓励”、“奖励”与人婚外同居,这将严重错误地引导经济弱势之人通过不法行为获益。因此,为了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而为的赠与,应当归于无效。曾经有过的协议,不得请求履行;已经履行的,接受财产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

  

   2)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而为之赠与,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双方商议解除婚外同居关系,或者一方单方决定解除婚外同居关系,这是当事人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的要求之下,应当肯定。为了促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财产,特别是已婚者一方给付同居的未婚一方一定财产,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看,并不违反善良风俗<{{tjlytel}}>。特别是当事人一方因为不知情而与已婚者婚外同居的,已婚者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予对方一定财产作为补偿,应是可以考虑被允许的。

  

  3,《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之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其删除了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协议及其给付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tjlytel}}>,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对公认道德规范的确认,人们在某种程度上对道德规范的要求远比法律中规定的义务要高。我们不能把一些较高的道德水准上升为法律,而要求所有人都遵守,这样势必有强迫之嫌<{{tjlytel}}>,反而会使制定的法律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良好婚姻的维持依赖人们内心伦理道德的自律,需要注重道德素质的培养。道德和法律在解决婚外同居问题上尽管手段不一,但各自的功能却有互补的作用。虽然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二条没有通过,在婚外同居补偿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仍然存在着空白

  

  4、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效力

     1)有效说。有效说一般将婚外同居关系与财产赠与或补偿关系区分对待。即便婚外同居关系有悖道德,也不影响婚外同居者之间财产赠与或补偿行为的效力。只要财产赠与或补偿行为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或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

     2)附条件有效说。该说认为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赠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须视其动机不同而区别对待。如果赠与的目的是维系婚外同居关系的,赠与合同无效;如果赠与的目的是终止婚外同居关系的<{{tjlytel}}>,则赠与合同有效。“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赠与合同(遗赠),如果其目的在于终止这种关系,对对方以前的支持、照顾表示感谢或者为了保障其今后的生活需要,就不应该说是对公序良俗的违反;……”   3)部分有效说。这种学说基于如下认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按份共有权,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婚外同居补偿者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按份共有权。

     4)无效说。

     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无效的原因,大致上可分为两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tjlytel}}>,属夫妻共有。丈夫李先生未经妻子孙女士同意将钱款赠与周小姐,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孙女士的财产权。且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与周小姐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法官还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是毋庸置疑的。本案李先生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被告蒋某某与遗赠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1990年7月,蒋某某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某某,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tjlytel}}>。2000年9月,黄某某与蒋某某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2001年初,黄某某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某某及其家属护理。2001年4月20日,黄某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tjlytel}}>,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某某,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同月22日,黄某某去世。张某某即持遗嘱要求蒋某某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某某之夫黄某某是朋友关系。黄某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黄某某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被告蒋某某答辩称:黄某某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tjlytel}}>。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遗赠人黄某某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经蒋某某申请,公证处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第148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某某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所立的将财产赠与原告的遗嘱,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其对财产的处分违反了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tjlytel}}>,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遗赠人黄某某基于与原告张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有悖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遗嘱<{{tjlytel}}>,损害了被告蒋某某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该遗嘱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蒋某某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黄某某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规定,属有效遗嘱。(2)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和夫妻共有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tjlytel}}>,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tjlytel}}>,也只能将该部分认定无效,并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中所处分的个人财产应属有效遗嘱,依法应得到保护。(3)本案属于遗嘱继承案件,应适用继承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的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

    被上诉人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是基于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关系,以侵犯被上诉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获取非法遗赠。因此,对上诉人的所谓受遗赠权不予保护,既合法,也符合社会公理。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tjlytel}}>,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张某某要求被上诉人蒋某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蒋某某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12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离婚立案材料证据包括哪些?
      夫妻双方如果要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只要由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即可,无需通过法院。但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则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那么,起诉离婚立案材料证据都有哪些?我们将会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起诉离婚立案需要...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在非常重视依法治国,所以国家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当公民在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受到国家的工作人员对权利侵害的是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的。对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


·根据法律规定因赌博起诉离婚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因赌博起诉离婚怎么办?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也存在双方都想放弃孩子抚养权,都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现象,其此种行为,在未婚母亲身上发生的概率更高。就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来看,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一、拥有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是不是无效婚姻?
      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是不是无效婚姻?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不是无效婚姻,具体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怎么处罚《居民身份证法》第十...


·国家赔偿法院如何受理?
      公民的权益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工程中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符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其他理由不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将诉状交给法院,案件就会被受理的,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具体来说,国家赔偿法院如何受理? 一、国家赔偿法院如何受理流程...


·衡水离婚官司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衡水离婚官司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衡水离婚官司律师费收费标准 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职业素养、经济状况等由双方协商确 定;北京律师收费相对比较高,但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二、三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一、二万元甚至更多。如果...


·离婚了户口本上会体现吗
      会的,逮捕通知书上的罪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命名,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以此罪名进行起诉。公安机关提交申请逮捕决定书,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会决定逮捕,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的罪名不代表就是检察院移送法院审查起诉的、也不代表法院最终判决的罪名,具体需要看案件的证据。《刑法》...


·抚养费确定标准
      抚养费确定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


·面对家暴,你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