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同债务种类、认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1、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就叫做夫妻共同债务。何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这就包括了夫妻之间在生活中的必需消费,如购买家电、日常生活开销,另外,夫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项规定主要有两个要素,一是夫妻共同债务悲必需产生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于双方登记结婚具有法律效应当天一直到离婚之日中间的时段,这里要注意的是,双方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购买的物品所负债务,也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前提是必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者由于双方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只要满足以上两个要素,无论是以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名义所负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包含的种类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通过回溯至婚姻法第41条,分析并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更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性。基于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要素,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唯一标准。

    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较易形成且比较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考量,检验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对于书证等“实在”证据的缺乏,不能简单地以举证责任推定案件事实。

    关于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夫妻共同债务是以举债人为介连接着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有时更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

   

  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婚姻法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我们强调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解决。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4、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此,最高法相关意见是这不是他们本意,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5、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6、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6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 陈某因与王某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董某列为共同被告。

    董某与王某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

    王某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某负担。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某作为公务人员,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陈某未尽到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某支付陈某变卖设备款、承包费等共计64万余元以及违约金5.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董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董某未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对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后,董某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中院再审审理。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推定。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唯一化。

    本案双方分分合合多次,有异于正常的夫妻状态。在孩子中考后第二天即办理离婚手续,可见矛盾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也可以说明双方的婚姻对当事人而言确实难以继续。

    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就二者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关系的矛盾状况而言,具有一定的成因与基础。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

    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董某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彼此间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只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探望权行使等方面存在联系。但早在1980年《婚姻法》第33条中就已经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内容。后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2条以及《民法典》第1090条中得到延续。之所以规定离...


·烟台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烟台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公安机关在刑拘后批捕通知家属吗
      公安机关在刑拘后批捕通知家属吗需要通知家属。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不通知家属,属于违法。但特殊情况例外。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


·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被害人是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被害人是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结婚的行为。即重婚罪被害人是犯重婚罪的配偶、或不知情对方已结婚的第三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西宁孩子抚养权变更去哪办理流程?
      西宁孩子抚养权变更去哪办理流程? 夫妻双方签订一个《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就可以了。 如果户口本上需要变更登记,到西宁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也可以把该协议带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抚养权是什么?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


·重庆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婚姻本身的美好的,但是婚姻的破裂必将给家庭带来巨大床上,并且近几年离婚率逐年增加。而在离婚案件中最为难解决的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有时候孩子的抚养不能很好的解决,耽误孩子的成长。那重庆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下面综合介绍。 一、重庆依据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


·我国政府日前着力解决城市外来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广州在国家
      我国政府日前着力解决城市外来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广州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下,创造性的提出了租售同权的政策。可见这个政策将深化房地产改革,并且对租房的人非常有益。但也并不是无一害的。那目前租售同权的后果主要有哪些?下文中将对此问题详细介绍。 一、租售同权的后果有啊些? 租售同权能否真...


·讨要抚养费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
      夫妻离婚之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那么以后就需要按照处理的内容来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该直接抚养子女的就抚养子女,该支付抚养费的就支付抚养费。而要是出现对方不给抚养费的情况,此时可以进行讨要。只不过讨要抚养费的时候有需要注意事项的事项,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应该注意什么。索...


·去法院起诉会判决离婚抚养权吗?
      去法院起诉会判决离婚抚养权吗?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拟制血亲可以结婚吗
      一、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 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