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1、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此遗嘱效力强,有备案,是立遗嘱人首选的遗嘱形式之一;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在生活中最为常见;

  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也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确认,代书遗嘱需要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见证人同时可以作为代书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tjlytel}}>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要求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则遗嘱因为形式瑕疵很容易被认定无效。现实判例中,虽然有法院认为在笔迹真实性被确认、仅签名和年月日有瑕疵时,若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的瑕疵并不能否定遗嘱的效力,但也有法院认为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无效。故为了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还是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3、案例一:关于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tjlytel}}>。原告提交证据2013年8月26日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证明陈某某在立遗嘱前未患有精神疾病,具有语言表达能力。被告质证认为,被继承人陈某某在立遗嘱时可能意识不清醒,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提交了陈某某2013年3月和8月住院抢救的入院记录、入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及2014年12月陈某某死亡病情证明书,证明陈某某立遗嘱前曾两次因脑干出血住院抢救,经向医生询问,不能排除老年人有意识障碍。

  被告申请了证人胡某某、邓某某(二人为被告妻子工作单位的同事)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两组录音资料。原告对录音资料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证人的身份信息,谈话内容是证人的转述。法院认为,综合胡某某、邓某某两位证人的证言,关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精神状态情况陈述存在矛盾<{{tjlytel}}>,本院不予采信;两组录音资料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为传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立具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认为陈某某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不是陈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为陈某某遗嘱见证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唐某、谢某出庭作证,证明唐某为遗嘱代书人兼见证人、谢某为遗嘱见证人以及其他见证事项。被告认为,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遗嘱见证超出其业务范围,见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见证人资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认为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超出业务范围办理遗嘱见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tjlytel}}>

  关于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被告认为,遗嘱载明的“立遗嘱人的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遗嘱不是被继承人陈某某亲自书写,未注明代书人,未进行公证,无照片或影像资料;立遗嘱人签名字迹潦草;遗嘱中关于财产处分的份额计算有误。法院经审查认为,遗嘱中“立遗嘱人的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与遗嘱的效力并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注明代书人、拍照录像和进行公证均非遗嘱效力的法定要件,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立遗嘱人签名,被告提出立遗嘱人签名字迹潦草,可看出当时状态不好<{{tjlytel}}>,法院认为,被告该项主张是对陈某某民事行为能力存疑,但未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4、案例二:遗嘱的有效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主要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四个方面。根据朱×针对遗嘱效力提出的上诉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朱×1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朱×认为朱×1订立遗嘱前后曾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但医嘱单和护理记录等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朱×1于2015年11月16日的精神状态必然受到前述日期和剂量的吗啡注射液的影响进而对朱×1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其次,朱×1护理记录单中显示2015年11月16日10:00和19:00朱×1均意识清醒,亦无当天精神状态发生变化的记录<{{tjlytel}}>。再次,朱×提交其与贺×1的通话录音,并表示该录音确系贺×1在不设防的情境下作出的真实表达。其中贺×1的“……当时你爸不都挺清楚挺好的嘛……”等表述,均能佐证朱×1订立遗嘱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经询,朱×在二审期间表示不申请对朱×1的行为能力提请鉴定,故本院综合现有证据对朱×1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予以确认。

  代书遗嘱关于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人数和签名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故本案中所涉代书遗嘱中王×1系代书人,贺×1系其他见证人,该人数和签名方式符合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见证人人数和签名的要求。朱×认为代书人王×1仅在代书人一行签字而未在见证人一行签字系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瑕疵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贺×1是否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朱×提交2016年2月15日其与贺×1通话录音,显示:“……那时候王×1已经都签完了,你爸都签完了,我最后一个……那我倒没看着(朱×1签字),反正我看那字是你爸字……那会儿(王×1)不在……我签的时候他们都签完了……(签遗嘱那天)我没看见她(指王×1)……”。朱×认为贺×1在无防备的情况下认可其并未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而是在遗嘱内容形成、王×1离开以后才到的现场。对此,关×亦申请王×1、贺×1出庭作证,均称其亲眼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贺×1称其与朱×的通话中的表述只是一种搪塞。对于代书遗嘱中另一见证人贺×1是否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tjlytel}}>,朱×提交的通话录音是形成在先的视听资料,关×提交的证人证言是形成在后的言辞证据,该两份证据的内容均系贺×1作出,另结合贺×1陈述的内容、证据形式、形成先后等情况,本院对贺×1在通话录音中的表述予以确认。

  四、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对遗嘱效力的影响。第一,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看,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数量、签名、注明日期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而本案中代书遗嘱系法定五种遗嘱形式之一,且形式上并无要件的缺失<{{tjlytel}}>。第二,从在场见证的含义来看,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提出要求,系通过见证人的见证,证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慎重且真实。故该见证应系对遗嘱人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进行见证。本案中朱×提交的其与贺×1的通话录音显示:“……后来在那呆会儿完了跟他说说,你爸说行,你爸说让我签的,我说早点儿吧,你都想好了?我说以后这事乱七八糟的,他说没事,想好了,你给你关姐签了吧,我说你都同意了,他这样说的……反正我看那字是你爸字,反正你爸说签了,我说你签了?他说他签了,他说你给你关姐签一个吧,我说这你都同意,他说是他的意思……”。故贺×1作为见证人对朱×1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均进行了见证,确认该代书遗嘱系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在见证人处签字。故贺×1的询问、确认并签字的一系列行为,完成了见证人的见证要求。第三,从对遗嘱效力的影响来看,本案中贺×1未亲眼目睹代书遗嘱形成的全部过程,并非继承法所指的必然导致遗嘱无效的形式瑕疵。朱×以此为由主张遗嘱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tjlytel}}>。第四,从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有朱×提交的视听资料、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且朱×曾收到自关×转账30万元,该数额与遗嘱第三项中所指事项基本吻合,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系朱×1处分身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5、案例三:关于遗嘱真实性,李某某提交的视频资料中谭某将遗嘱内容读了一遍,证明当时谭某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由李某某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谭某的份额是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葛某系谭某就诊医院的医生,具有特殊身份,其陈述的内容可予采信。此份遗嘱是葛某看到谭某写字后不久由李某某拿给葛某签字的,虽然葛某未能看到谭某书写的内容<{{tjlytel}}>,也不是在谭某写完遗嘱当场即在遗嘱上签名,但葛某在遗嘱上写字并签名,可见她当时相信遗嘱系谭某所写。也就是说,从葛某看到谭某写字到李某某拿着遗嘱让葛某签字整个过程是自然的,谭某、李某某及汤某某的行为举止也是正常的,没有让葛某发现有值得怀疑的地方。葛某陈述看到谭某很痛苦地在写字,与鉴定结论关于遗嘱字迹“速度较慢,有抖动、添笔等现象,反映出书写人书写控制能力较低”的检验结论相吻合,鉴定结论虽不能肯定遗嘱字迹系谭某所写,但也指出遗嘱与比对样本笔迹特征有符合之处。法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遗嘱系谭某本人所写。

   被上诉人举证谭某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并提供视听资料佐证该遗嘱系谭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经鉴定,虽然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检材“遗嘱”字迹是否谭某所书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的视听资料中,谭某对遗嘱内容有完整的自我表达,其表达内容与系争自书遗嘱内容一致。上诉人认为该视听资料系利害关系人所拍摄,存有疑点。法院认为,自书遗嘱非代书遗嘱,不存在利害关系人影响遗嘱效力的法定情形,且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谭某所作遗嘱内容的表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据以确信系争遗嘱的真实性。<{{tjlytel}}>


·离婚女方有优先抚养权吗
      离婚女方有优先抚养权吗离婚对于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都判给母亲,要收集有利证据证明孩子跟着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差异可能会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


·对于未婚的子女抚养法律如何规定的?
      对于未婚的子女抚养法律如何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


·协议离婚的时间大概要多久
      如今不管是办什么事情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且也有具体的手续,既然涉及到手续的办理,那自然就是要花费一定时间了。如果夫妻协议离婚的话,此时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协议离婚的时间大概要多久。 一、协议离婚的时间大概要多久 《婚...


·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是什么(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不...


·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


·离婚手续要在哪里办理?
      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而不论是哪一种方式下的离婚,当事人都需要到相应的机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具体来说,离婚手续要在哪里办理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双方同意,协议离婚 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


·根据相关法律婚内出轨可以判几年?
      根据相关法律婚内出轨可以判几年?一、根据相关法律婚内出轨可以判几年?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道德谴责,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
      很多离婚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面签字后,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想要变更其中的一些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而具体又该如何更改离婚协议书呢?这都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非生子女入户永州是被允许的吗?
       一、非生子女入户永州是被允许的吗? 非生子女入户永州是被允许的。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身份公证,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


·结婚的陪嫁钱离婚的时候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的陪嫁钱离婚的时候是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能否解除1、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并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一方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提出解除的,达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