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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可以定金、违约金同时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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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适用。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2.我国法律对于定金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如果适用定金罚款,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主标的额的20%,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无法退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对于违约金制度是这样规定的,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违约金支付后仍然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其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支付后远高于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要求减少相应的违约金。

  4.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5.我们可以在订立合同时仔细衡量,看哪一种方法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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