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劳务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中,为了保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利益,员工在与公司商定好一切并准备入职时大都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以此来保障员工应得的利益,同时方便公司对员工经行管理。那么,劳务合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主要介绍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劳动合同的期限分类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务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一)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不论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双方约定而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务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务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务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在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务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务合同即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具体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即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务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劳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劳务合同期限低于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不能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的劳务合同期限,那么根据劳务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来决定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务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务合同期限内。劳务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务合同期限。
  
  及劳务合同期限分类有哪些这一问题的介绍,让我们熟知与劳务合同相关的具体内容,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前做好准备。掌握劳务合同的期限及劳务合同期限的具体分类,当我们与公司签订合同时,能够帮助查缺补漏,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权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一般都会喜欢找有“十三薪”或者是有年终奖的
      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一般都会喜欢找有“十三薪”或者是有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并且这类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也都比较好。那么,在法律上,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吗?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该范畴,并且将年终奖拖在年后发属于违法吗?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年终奖属于...


·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旦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被解除,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被无故解雇的现象依旧是较为常见的。那么,根据维权性法律的规定,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一、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要求公司出...


·劳务派遣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在最近一次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重点强调了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在不断的加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保护。那么劳务派遣新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劳务派遣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


·没做工伤等级鉴定减员要赔偿吗
      没做工伤等级鉴定减员要赔偿吗 一、没做工伤等级鉴定减员要赔偿吗 没做工伤等级鉴定减员要赔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工资拘留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工资拘留多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工资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一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新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


·2023加班工资算法是怎样的?
      加班工资算法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


·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白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


·职工上班时间病死算不算工伤
      职工上班时间病死算不算工伤?上班时间病死的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应该怎么计算员工的工资
      应该怎么计算员工的工资一、应该怎么计算员工的工资1、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者的出勤、绩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情况计算;2、月计薪日为21.75天,比如某员工工资2500元,满勤24天,员工上班21天,则当月工资为2500/21.75乘21=2413.79元;3、法律依据《关于职...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一、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如何认定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
      工作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克扣员工的工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单位能克扣员工工资吗?如果说答案并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或者是可以,那么对于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怎么认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能克扣员工工资吗? 国家劳动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