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组织传销罪的被害人如何进行财产权救济?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在组织传销犯罪案件中,不仅存在组织者这种构成犯罪的主体还存在参加传销的被骗者,也就是组织传销罪的被害人。这些被害人一般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他们的权利应该如何得到救济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传销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权救济
  
  既然存在被害人,那如何来保障其财产权利,实践中争议较大。
  
  关于打击传销方面的规定,大量的处罚条款是对传销组织者和经营者所设,但缺乏专门保护无辜被害人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解决,理由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关于“自行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但该规定是针对前述通知发布以前发生的传销行为,即1998年10月31日之前,传销行为还不是非法的,不在打击的范围之列;但1998年10月31日之后的传销行为属于非法的,应当予以取缔。对于目前发生的传销案件,要求被害者“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来避免被害人的损失,不仅不现实,也于法无据,更不利于社会稳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救济。但是,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非法活动,其“上下线”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消费关系。另外,处于传销链条之中的一部分人属于经销者,自己根本不消费任何传销的产品,因此他们也不属于“消费者”。显然,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此外。还有人认为,刑事案件应以刑事审判为主,即使存在被害人,法院也不应对被害人要求退赃的诉请予以处理,否则将会使刑事审判过多延迟,降低刑事的审判效率。
  
  对于刑事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刑事相关法律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
  
  第一种是公安机关、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采取退赃退赔等方式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种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意图在于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延迟,传销案件中的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所以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种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通过以上规定可见,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可就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实践中亦存在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判令退赔原告的财产,那么被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地行使职权,先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退赔,然后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最后再对犯罪分子处以刑事或经济处罚。若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救济,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被害人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 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综上所述,组织传销罪的被害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安机关破案之后的退赔被害人财物的方法维权,二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三是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如何确定非法侵占罪的管辖?
      如何确定非法侵占罪的管辖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侵占案,对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


·刑事案件如何上诉?
      如果被告人对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不过这个刑事案件如何上诉呢?而在上诉之后,是否还能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呢?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如何上诉 (一)上诉的条件 1、您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您...


·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辩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辩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所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


·生产销售假药罪择一重罪裁判规则是什么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择一重罪裁判规则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怎么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某些地方和部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那么究竟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减刑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二、限制减刑与终身监禁有什么区别?限制减刑与终身监禁有着根本的区别。限制减刑是指...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多久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


·抢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方面
      作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的普通人,您可能无法理解,为什么同样是抢东西,有时会被认定为抢夺罪,但有时又会被认定为抢夺罪。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方面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方面 1、二者主...


·缓刑期间能够减刑么?
      通常罪犯要是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宣告了缓刑的话,那么此时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您都清楚我国法律规定在服刑期间可以减刑,那么在缓刑期间能够减刑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期间能够减刑么?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