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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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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信原则贯穿合同交易的各个环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时也要遵循诚信原则,负有相互协助、照顾、保护以及重要情况的告知等义务。在这个阶段,合同尚未成立,但一方对另一方在协商、谈判中实施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合理信赖。如果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例如隐瞒了重要事实和情况等,使对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则缔约过失责任即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只是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导致乙只能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餐馆予以转让。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也是合同订立过程中比较典型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负有告知义务。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和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照诚信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要求的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向乙保证如果乙努力取得经验并投资15万美元,则向乙授予专营许可。在此后的两年间,乙为订立该专营许可合同做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当订立合同的一切工作准备就绪时,甲通知乙必须投资更多的金额。乙拒绝了这种要求。同时乙有权要求甲赔偿其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的费用。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具体的损失额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保证期间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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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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